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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西南区”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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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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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研究我國文化遗產,對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作有計劃之調查及發掘,製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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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及各省市人民政府,應調查所轄境內有重大歷史價值的公共或私人所有之古代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予以保護,並呈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登記,其登記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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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因浚河、築路及進行其他建築工程而發現有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或古物時,應卽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一面按照原狀合理保管,一面報告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在未得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指示前,不得擅自發掘。其已出土可移動之古物,應由當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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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旅行團體、科學調查團體,或其他學術團體所派遣進行田野工作之調查隊,於中途或工作進行中,發見古文化遺址或古墓彝時,應一面按照原狀保護,一面立卽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轉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請示,在未得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指示前,不得擅自進行發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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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關或羣衆團體,必須具備田野考古之條件,並經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會同中國科學院審查批准後,由 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發給執照,同時須報請當地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備案,始得進行發掘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並將按照各該團體人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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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擬進行發掘工作之團體,應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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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擬進行某項發掘工作之團體,應依下開各項,填具表格,備文呈請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批准。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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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凝進行發掘工作之團體,在取得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之批准後,應將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所發之證件向當地政府呈驗,並商定具體步驟,始得進行發掘。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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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視事實之需要得派員參加埸助或督導公私團體之發掘工作。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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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掘工作完畢後,所有挖開之深溝坑井,如與交通、水利、衛生有關者,發掘團體應商得當地人民政府同意,负责恢復原狀或作適當之處理。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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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掘工作因故中止,或因季節地理條件等關係而不得不為問斷之發掘者,應將原因及期限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文 化部,並對發掘地帶予以適當之整理。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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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掘工作進行時,不得將該地無直接關係之文化遗存發掘淨盡,應酌留示範性剖面或部份,以供覆查及研究。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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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發掘竣工後,該負責發掘之團體,應將下列各項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備案。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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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掘團體應於發掘工作完畢後一年以內,完成發掘報告。其研究報告則視實際情形,由該團體自行規定其完成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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