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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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373
颗粒名称: 第八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98
摘要: 凡凝進行發掘工作之團體,在取得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之批准後,應將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所發之證件向當地政府呈驗,並商定具體步驟,始得進行發掘。
关键词: 西南区 遗迹调查

内容

凡凝進行發掘工作之團體,在取得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之批准後,應將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所發之證件向當地政府呈驗,並商定具體步驟,始得進行發掘。
   進行發掘工作時所佔用之土地或建築物;如係公有者,應商得當地人民政府及該產權所有機關之同意,如係私人所有者,應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徵得業主同意,並給以適當之代價。
   進行發掘工作時,不得損毀古代建築、雕刻、塑像、碑文及其他附屬地面上之古物遺跡,或減少其價值。其無歷史文化價值之建築物,不得不拆除者,其屬於公有者應先徵得地方政府機關之同意;其屬於私有者,應徵得案主之同意,並應付與適當之代價。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主要讲了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中人民監察委員會主職兼職問題的規定、中央內務部關於貫澈嚴禁煙毒工作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泯司法機關迅速清理積案的指示等等的一些重要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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