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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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365
颗粒名称: 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97-99
摘要: 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
关键词: 西南区 遗迹调查

内容

第一條為保護、研究我國文化遗產,對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作有計劃之調查及發掘,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及各省市人民政府,應調查所轄境內有重大歷史價值的公共或私人所有之古代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予以保護,並呈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登記,其登記辦法另定之。
  第三條凡因浚河、築路及進行其他建築工程而發現有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或古物時,應卽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一面按照原狀合理保管,一面報告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在未得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指示前,不得擅自發掘。其已出土可移動之古物,應由當地人民政府移往安全地帶妥為保管。
  第四條凡旅行團體、科學調查團體,或其他學術團體所派遣進行田野工作之調查隊,於中途或工作進行中,發見古文化遺址或古墓彝時,應一面按照原狀保護,一面立卽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轉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請示,在未得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指示前,不得擅自進行發掘。
  第五條學術機關或羣衆團體,必須具備田野考古之條件,並經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會同中國科學院審查批准後,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發給執照,同時須報請當地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備案,始得進行發掘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並將按照各該團體人力物力之實在情况,勸告該團體與其他適當團體合作,俾發掘工作更臻完善。
  第六條凡擬進行發掘工作之團體,應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1.必須由學識經驗豐富之田野考古專家担任實際領導;
  2.必須具有若干谙練發掘工作之技術人員;
  3.必須具有進行發掘工作之詳細計劃,必需之工具設備,以及足夠之經费。
  第七條凡擬進行某項發掘工作之團體,應依下開各項,填具表格,備文呈請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批准:
  1.團體貭簡歷,主持人及團員之姓名住址芨略歷;
  2.經费友設備;
  3.發掘地點之名稱坐落與界根,並附平面圖;
  4.發掘之目的與施工計劃;
  5.發掘之期限。
  第八條凡凝進行發掘工作之團體,在取得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之批准後,應將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所發之證件向當地政府呈驗,並商定具體步驟,始得進行發掘。
   進行發掘工作時所佔用之土地或建築物;如係公有者,應商得當地人民政府及該產權所有機關之同意,如係私人所有者,應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徵得業主同意,並給以適當之代價。
   進行發掘工作時,不得損毀古代建築、雕刻、塑像、碑文及其他附屬地面上之古物遺跡,或減少其價值。其無歷史文化價值之建築物,不得不拆除者,其屬於公有者應先徵得地方政府機關之同意;其屬於私有者,應徵得案主之同意,並應付與適當之代價。
  第九條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視事實之需要得派員參加埸助或督導公私團體之發掘工作。
  第十條發掘工作完畢後,所有挖開之深溝坑井,如與交通、水利、衛生有關者,發掘團體應商得當地人民政府同意,负责恢復原狀或作適當之處理。
  第十一條發掘工作因故中止,或因季節地理條件等關係而不得不為問斷之發掘者,應將原因及期限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並對發掘地帶予以適當之整理。
  第十二條發掘工作進行時,不得將該地無直接關係之文化遗存發掘淨盡,應酌留示範性剖面或部份,以供覆查及研究。
  第十三條凡發掘竣工後,該負責發掘之團體,應將下列各項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備案:
  1.發掘施工之平面及縱面圖及地質層次與古物位置圖之副本;
  2.發掘施工之詳細過程。
  3.發掘建築物及古物清冊,並說明其有關之價值;
  4.發掘施工之田野日記副本及照片等。
  第十四條發掘團體應於發掘工作完畢後一年以內,完成發掘報告。其研究報告則視實際情形,由該團體自行規定其完成之期限。
  第十五條凡地下埋藏及發掘所得之古物,標本概為國有,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及當地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文教部協商處理,交中央或地方博物館保管。其情形特殊者,得先交由該發掘團體從事研究,但該團體於研究完畢後,仍應將各種記錄材料、研究結果及古物送交中央或地方博物館公開展覽,以供全國人民及學術界之觀覽及研究。
  第十六條凡進行發掘之團體有違犯本辦法之規定時,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得随時給以警告,警告無效時,得命今其停止發掘工作或撤銷其發掘執照。
  第十七條凡發掘所得古物,有不能移動或暫時不易移動者,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得委託當地人民政府加以保護管理。
  第十八條中國科學院發掘辦法另定之。
  第十九條外國人及外國人所辦之團體,均不得在我國進行或參加發掘工作,但經中央人民政府特許或特約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如有末盡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修正之。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主要讲了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中人民監察委員會主職兼職問題的規定、中央內務部關於貫澈嚴禁煙毒工作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泯司法機關迅速清理積案的指示等等的一些重要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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