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与 “西南区” 相关
共 1824 条 93 / 122
1381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訂立商約之國家的商民,如需專用商標時,得在訂立條約的規定範圍內,依本條例申請註冊。
1382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已經審定及核准註冊的商標和其他應公告的事項,登戴於商標公報。
1383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圖樣、印版及註冊費,向中央私營企業局申請。如委託代理人辦理,應附具委託書。
1384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凡未取得工商業營業登記證者,不得申請商標註册。
1385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以成藥申請商標註冊,應附送衛生行政機關的化驗訐可證或許可證的照片。
1386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二人以上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在同一類商品之上,分別申請註冊時,應准最先申請的註冊,如於同日申請,則准使用在先的註册。
1387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一人用兩佃以上近似的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之上,而申請註冊特,應指定一個為正商標,其他作為聯合商標。
1388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已申請註冊或已經核准註冊的商標,均得轉讓給別人,但轉讓人和承受人應會同申請中央私營企業局核准移轉後方為有效;連同營業一併轉讓者,並應附具轉讓營業的證件。
1389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審定時發給審定書;經審查認為不合而駁回時,發給核駁通知書。
1390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請人對駁回有不服時,得自接到核駁通知書之日起四十天內,備具理由書,請求再審查;如經再駁回,卽作終結。
1391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申請商標註冊,經審查駁回時,應發還申請人的註冊费。
1392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已經核准註冊的商標,發給註冊證。
1393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商標從註冊之日起,註冊人卽取得專用權,專用權的期限為二十年,期滿得申請繼續專用。
1394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圖樣、名稱以及所指定的商品為限。
1395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商標經核准註册後,如須變更註冊事項,應聲明理由,並附具證件,報請中央私營企業局核准後,登载商標公報公告之。

颗粒分类统计

关键词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