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342
颗粒名称: 第十二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89
摘要: 已申請註冊或已經核准註冊的商標,均得轉讓給別人,但轉讓人和承受人應會同申請中央私營企業局核准移轉後方為有效;連同營業一併轉讓者,並應附具轉讓營業的證件。
关键词: 西南区 财经 暂行条例

内容

已申請註冊或已經核准註冊的商標,均得轉讓給別人,但轉讓人和承受人應會同申請中央私營企業局核准移轉後方為有效;連同營業一併轉讓者,並應附具轉讓營業的證件。
   前項商標亦得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繼承移轉,亦須申請核准,並應附具合法繼承的證件。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主要讲了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中人民監察委員會主職兼職問題的規定、中央內務部關於貫澈嚴禁煙毒工作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泯司法機關迅速清理積案的指示等等的一些重要事情。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