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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彭泽县”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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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契税,民国期间,典、买田宅按契价征收。征收范围,以买契为主,其次,分为交换契,赠与契,税率因时而异。民国30年(1941)开始,契税划为县财政收入,由县经征处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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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屠宰税,民国4年,采取从量定额征收,6年免征屠牛税,由县代征上解中央。猪、牛、羊等牲畜,从价计征。1953年将屠宰营业税、营业附加、印花税并入屠宰税,出售按10%计证,自养、自宰、自食的税率为8%。1957年三节(春节、端午、中秋)屠宰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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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印花税,民国中期,开征印花税,经商和买卖行为发生后,订立或使用的凭证均须交纳印花税。工商业户按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总帐的实有总值,按实贴花,按本贴花,卖契典契按金额贴花。其他,如借据、发票及有关凭证,按3%贴花。建国后,废除旧日的印花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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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营业税,县财政的主要来源。民国24年后,主要征收牙行和商店营利所得税。按营业额征收。其收入35%留县,其余上解中央。35年下年始,营业税划为地方税种,收入归县。1950年底,营业税按不同行业,有依照营业收入额计征的,有依照收益额计征的,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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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货物税,民国28年,把统税和烟、酒税合并,改称货物税。税目有烟、酒、糖,后又增加竹、木、烟叶、皮毛等。1950年,在本县境内的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国外输入的商品,均纳货物税。1957年1月1日起,部分税目试行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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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牌照税,民国期间,工商业户,开设店、馆、行,获准领取牌照征收营业牌照税。征收税率按全年总收入额划分等级,牌照换发一次,按资本额征收牌照换发税。民国24年,全县纳税工商业户有384户。民国后期,改变课征方法,按资本额千分之三十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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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牌照税,民国期间,每年征木帆船牌照税一次。1951年10月以后,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救护、垃圾等专用车船和农民自用车船免征。1973年车辆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1979年保留税目,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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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工商业税,1949年前,已开征。1950年以工商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所实现的收入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按行业性质依率计征。征收方法:国营、供销企业,查帐征收;私营工商业,采用“自报、协商、复评、核定”和定期定额征收。1958年,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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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工商统一税,1958年,下年开征,由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合并而成。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1973年税制改革,并入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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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工商所得税,1958年,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对征收方法也作了相应的改进。本县在实际执行中,采用小型所得税率征收,按“双定”(定期、定额)办法、工商和所得两税合并,对这二个新成立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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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工商税,1973年,由原向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含货物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而成。国营企业征收工商税,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1984年10月,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除盐税外均已...
867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交易税,1950年开征。买方为纳税人。1953年,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并入货物税。牲畜交易税成为独立税种。1953年停止征猪、羊交易税,只征牛交易税,农民购买种畜免税。
868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集市交易税,1962年开征,1964年停征,但保留税种。1984年10月恢复,应税品种交易和长途贩运商品,从价依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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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以企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取“扣额法”计征,1983年1月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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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起,有盈利的大、中型国营企业,根据实现利润交纳所得税。小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按利润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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