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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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唯一号: 140534020230000498
专题名称: 印花税
文件路径: 1405/01/object/PDF/140510020230000013/001
起始页: 0310.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印花税,民国中期,开征印花税,经商和买卖行为发生后,订立或使用的凭证均须交纳印花税。工商业户按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总帐的实有总值,按实贴花,按本贴花,卖契典契按金额贴花。其他,如借据、发票及有关凭证,按3%贴花。建国后,废除旧日的印花税制度。1950年规定印花税由立凭证书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交纳,分别按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1956年,按金额比例贴花的有:帐薄、帐单、发货票、银钱收据、债券、契据、委托承揽契据、保险契据和不能载明金额的契据按件贴花,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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