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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南平市”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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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冶金工业志 | 类型: 政治事件
1999年8月,南平铝厂的高、精、尖板带箔产品发展项目被国家经贸委正式批准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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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医药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民国30年(1941年)2月,福建省民政厅卫生处卫生材料厂在南平成立。该厂储存、分发本省购置和各地赠送的药品、卫生材料。民国35年(1946年)9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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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旅游志 | 类型: 其他
南平市西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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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旅游志 | 类型: 其他
南平市南面,与市区隔着一条沙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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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农业志1991-2005 | 类型: 市(地区、自治州、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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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农业志1991-2005 | 类型: 县(区、旗、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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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 类型: 县(区、旗、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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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 类型: 税收
各厅州县在催征丁粮时随收经费,以作饭食路费之需。地丁、粮米、税契都按应征额每两附收经费。契尾和官契纸则按契纸每张附收经费。根据宣统时的调查,地丁每两附收规费银一般皆在1~2钱之间,最高的是厦防厅(即厦门)2.92钱,漳平、永定、上杭、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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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 类型: 财政支出
1977年1月起,福州、厦门、三明、南平4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交通费补贴:自备自行车的每人每月补贴1.5元,买公共交通汽车月票的,报销50%月票价。自1988年7月起,省级所有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每人每月提高到3元,取消月票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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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 类型: 财政支出
1957年5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除按抚恤条例规定发给抚恤金外,原单位可发给一次性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和遗属定期定额补助费。1979年2月规定:凡参加革命工作连续满5年及5年以上工龄人员死亡后,除当月工资照发外,原单位一次性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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