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遗属补助费

知识类型: 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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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292
专题名称: 职工遗属补助费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46.pdf
专题类型: 财政支出

专题描述

1957年5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除按抚恤条例规定发给抚恤金外,原单位可发给一次性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和遗属定期定额补助费。1979年2月规定:凡参加革命工作连续满5年及5年以上工龄人员死亡后,除当月工资照发外,原单位一次性再发给300元生活困难照顾费。另对其遗属分别情况发给定期定额补助费:凡居住城市(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等市和地区所在地的县城)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20元(1986年11月起提高到32元,地区增加莆田、永安、龙岩、邵武4个市);凡居住在城镇(含县所在地)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肋18元(1986年11月起提高到30元居住农村(含县市郊区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1986年11月起提高到27元)。1986年11月起补充规定:工龄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死亡后(不含因公牺牲者),上述各类补助标准各减5元。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配偶、父、母每人每月补助40元。对于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和对敌斗争而牺牲者,其遗属可按上述各类标准每人每月增发5元。死者16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如无父母或直系亲属赡养,每人每月再增发5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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