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龙东纠纷第二步解决之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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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肃文史资料选辑第七辑》 图书
唯一号: 290120020210002445
颗粒名称: 陇龙东纠纷第二步解决之意见
分类号: I056
页数: 3
页码: 164-166
摘要: ―、严格纠正歧视本军及一切造谣诬蔑破坏之行为,并保证以后不得继续发生,如有故违,须按破坏国军之罪依法办理。二、本军对地方政府行使应有之职权,绝对尊重与诚恳帮助及善意之建议,如有个人违反者,当按可靠事实依法严惩。三、地方政府与驻军,须秉同舟共济密切合作互尊互助之精神,对于双方有关事件,须随时交换意见,以免发生有碍团结抗战之误会及纠纷。四、三区专署须尊照军政部命令,限七月底与本军完成二千五百名新战士(已完成之五百在内),请令饬各县地方政府切实帮助,督促限期完成。
关键词: 日记 笔记 谢觉哉

内容

―、严格纠正歧视本军及一切造谣诬蔑破坏之行为,并保证以后不得继续发生,如有故违,须按破坏国军之罪依法办理。
  二、本军对地方政府行使应有之职权,绝对尊重与诚恳帮助及善意之建议,如有个人违反者,当按可靠事实依法严惩。
  三、地方政府与驻军,须秉同舟共济密切合作互尊互助之精神,对于双方有关事件,须随时交换意见,以免发生有碍团结抗战之误会及纠纷。
  四、三区专署须尊照军政部命令,限七月底与本军完成二千五百名新战士(已完成之五百在内),请令饬各县地方政府切实帮助,督促限期完成,其意见如左:1. 兵额之分配,庆阳一、二两区五百名,宁县七百名,镇原五百名,正宁三百名。其中应保证没有兵痞、流氓、烟鬼及冒名顶替者。
  2.本军得派必须数量之人员,前往各该县设立新兵招募处进行征募。
  五、宁县及屯子镇事件,本军之损失请求赔偿并退还原物, 抚恤伤亡,郭营所保存镇原常备队之枪枝亦行全数交还。
  六、一切民众组织及其活动之自由(如言论、出版、结社, 集会等),在不违反三民主义及抗战纲领最高原则下,当予以合法之充分保障,并积极扶助之,以发扬民力而利抗战:1.保证农、工、商、学、青年、妇女、各界民众有组织自己团体之权利,不得任意摧残,并须尊重民意及民众团体之独立性。
  2.过去已在驻军政治部或政府登记之民众团体,政府与驻军应保证其组织及抗日活动之自由。
  3.已被解散之民众团体(如镇原之平泉、新城、中原、屯子等镇,庆阳之赤城、彭原、蒲川等地之后援会、农会、自卫队等),应立即恢复其原有组织,并保证各该团体以后抗日活动之完全自由。
  4.一切有利于抗战建国之书报(如新华日报等),政府应允许购买、阅读之自由,不得阻碍。
  5.—切不利于抗战建国之反动刊物(如抗战与文化)应加取缔。
  七、立即释放本军民运工作人员及民众团体之救亡工作者惠群英、易栋才等十五人,并保障以后不再发生同样事件。
  八、保安队有省令集中,如在本军驻防区域内,务请一星期前通知本部,以免发生误会。一六五师进驻赤城之部队,请遵照蒋委员长命令撤回原防。
  九、请求将陇东之纠纷真象据实呈报上峰,消除上级过去听一面报告所引起之误会,制造纠纷之钟专员竟成、方县长镇五等,应得适当惩处。
  十、谩骂本军、泄漏军事秘密之《新陇东报》负责人应予以适当惩处,并保证该报以后不再发生同类事件。
  王维舟耿飙 (《谢觉哉文集》编辑室供稿)

知识出处

甘肃文史资料选辑第七辑

《甘肃文史资料选辑第七辑》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80.1

本书为甘肃省的史料,包括“谢老在兰州”、“回忆八路军驻兰办事处”、“怀念高金城烈士”、“中共甘肃工委斗争概况”、“回忆罗云鹏同志”等十余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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