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告市民字第七零二号(一九五零年元月廿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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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兰州解放五十年》 图书
唯一号: 290120020210001379
颗粒名称: 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告市民字第七零二号(一九五零年元月廿三日)
分类号: D625
页数: 2
页码: 79-80
摘要: 兹制定兰州市私有房屋土地移转临时登记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行特此公告周知。
关键词: 兰州 地方 政府

内容

兹制定兰州市私有房屋土地移转临时登记办法自公告之日起
  实行特此公告周知。
  兼市长 吴鸿宾
  副市长 孙剑峰
  附:兰州市私有房属土地移转临时登记办法
  一、 本市自解放后,所有市区私有房屋土地整个移转者(如房
  屋一院土地一坵)经本市人民政府审査登记后,在移转白契上,加
  盖市府印信,作为临时所有权状,并将旧业主所有权状涂销作废。
  二、 本市自解放后,房屋土地分割移转者,先由市人民政府派
  员实地丈量分划清楚后,再在移转白契上,注明若干房屋,或若干
  亩分,加盖市府印信,作为临时所有权状,并在原业主所有权状上,
  纪要栏内注明某年月某日移转于某人,土地房屋若干价值若干,以
  凭识别。
  三、 在兰州未解放以前所有人民向伪市府申请房屋土地登记,
  经伪市府公告,尚未领到所有权状者,以及办理过户迄未领到所有
  权状者,准由声(申)请人缴验证件比照第一第二两项之规定办理
  所有权取得手续。
  四、 土地移转人到市人民政府声(申)请过户,经审核登记完竣
  即由市人民政府移送税务局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再由税务局送
  回市人民政府在白契上加盖印信,将原件发给原申请过户人以凭
  管业。
  一九五〇年元月二十三日
  (转自《甘肃日报》1950年1月28日第三版)

知识出处

兰州解放五十年

《兰州解放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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