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军管会公共房地产管理办法房秘字第号(一九五〇年元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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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兰州解放五十年》 图书
唯一号: 290120020210001370
颗粒名称: 兰州市军管会公共房地产管理办法房秘字第号(一九五〇年元月)
分类号: D63
页数: 3
页码: 68-70
摘要: 本段介绍了兰州市军管会公共房地产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中国 军事 管理

内容

第一条:兰州市军管会,为保护国家财产建立管理制度,使公
  共房地产不受损失起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房地产之接管清理经租分配及其经常管理
  事项,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市房地产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统由本市军管会接
  收并由本市房委会统一管理:
  (1) 国民党及其政府机关所属之各机构之房地产。
  (2) 蒋、宋、孔、陈四大家族系统之房地产。
  (3) 凡属战争罪犯及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所有经本会宣布
  没收之房地产。
  (4) 国民党政府征用及代管之房地产。
  第四条:凡由党政军各系统直接接收使用者应由原接收使用
  机关造具清册(详细注明房地产之面积房屋间数位置附有之设备
  家俱及使用情形等项)具实呈报本会登记验收并办租赁手续施行
  统一管理。
  第五条:凡属应由本会房委会统一管理之房地产及其附有之
  家俱得由房委会根据全部情况及各部门需要按照‘调盈剂虚、合理
  利用”之原则,拟具统筹分配之意见,统一分配之,任何机关部队团
  体学校或个人接获调换或迁让通知仅有立即遵守之义务,不得借
  故拖延违抗或破坏。
  第六条:原在公共房屋内之附属设备(如电灯电话及器具等)
  未经房委会统一分配不得任意搬迁。
  第七条:各机关团体学校使用公共房地产应建立管理制度,每
  —小单位指定管理员一人,每一大单位成立管理小组指定组长一
  人,负责管理及交代上项人员由使用单位首长决定,除配数该使用
  单位经常管理工作外并须对房委会直接负责,如有调动时应通知
  房委会监督其交代清楚始得离职。
  第八条:各机关团体学校使用公共房地产如有损失改装或其
  他变动时,应即通知本会房委会查验登记,每半年应举行总检査一
  次,由本会房委会派员参加,本会房委会并得举行不定期检查,使
  用单位如迁移时,应先行办理交接手续经本会房委会接收后才能
  卸去责任,否则房屋损坏附属物遗失由所住单位负责。
  第九条:部队使用公共房地产其时间较长者应按照机关使用
  公共房地产管理方式管理之,其临时使用者得由本会房委会直接
  管理,使用部队不得妨碍管理行使其管理权。
  第十条:使用公共房屋之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一律依照公共
  房地产租赁暂行办法订立租赁契约,履行租赁义务。
  第十一条:使用公共房屋田园之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对于房
  屋田园应切实加以爱护不得任意损坏砍伐,如有违抗责令赔偿。
  第十二条: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使用公共房地产不得擅自调
  换出租或转让。
  第十三条:公共房地产涉及私人权益者,产权关系人得提出确
  实证据向本市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凡国民党匪帮强迫侵占人民私有之房地产其已被
  各单位接管者经验明证件调查属实清理手续核准原业主具保收回
  营业。
  第十五条:凡伪造证件企图侵占买卖赠送或冒领公共房地产
  者,经査实后即送交人民法院依法惩办。
  第十六条:凡使用公共房地产之市民,如尚未呈报者应立即向
  本会房委会申请登记,凡未经规定手续而擅自侵占使用公共房地
  产者,不论军民一律为违法行为,本会房委会有权收回并向人民法
  院检举法办。
  第十七条:凡检举或密报侵占隐匿公共房地产,经査明属实因
  而査获者予以适当之奖励。
  第十八条:本市公共房地产租赁暂行办法另订之。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项得随时修改之。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省档案局省委永久128卷)

知识出处

兰州解放五十年

《兰州解放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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