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户籍管理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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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兰州解放五十年》 图书
唯一号: 290120020210001347
颗粒名称: 兰州市户籍管理暂行办法
分类号: D912.14
页数: 4
页码: 36-39
摘要: 本段介绍了兰州市户籍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关键词: 行政 户籍 管理

内容

(一) 为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匪特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二) 凡本市居民,不分国籍、民族、职业,均须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报告变动,遵守管理。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登记户口,但应出具函件,送所辖公安分局或派出所,说明情况:(1)乡以上之党政军机关;(2)部队兵营、后方医院、留守供给机关;(3)公营军工企业部门;(4)正式之军政干部学校及训练班。(四) 户之规定:凡在一处食宿,共同生活之家庭,团体单位,不论其人数多寡,关系如何,均为一户。但一家分居两处分起伙食,或同起伙食,分居两处较远者,均应分别立户。 (五) 户之区别:依其性质不同,分列以下各种:(1)住家户、同炊同居,以其主管人为户长。如系单人合宿户,以其承租房宅,或有固定职业和居住较久的人为户长。(2)工商户口——工厂、商店、作坊、合作社、及类似工商性质的,以其厂长或经理为户长。
  (3)公共户口——学校、医院、社团、会馆、旅社、剧院、影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以其主管负责人为户长(住院病人不在此列)。(4)寺庙户口——寺庙、道院、神父、教堂等,以其首要负责人为户长。(5)外侨户口——凡外国人之住家、营业、社团、传教等,均为外侨户口。(6)流动户口 :甲.凡外县迁入本市之不固定,不长期居住者(二月以下),无论工商人等,均为临时户(旅客不在此列)。乙.凡市区内流动、孤寡单身,无固定住址者。丙.凡流动户,一律不登记正式户口。惟在迁入本市当日内,须填写流动户口申请书,送交该管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经核准后,发给证明单或临时户口证,方准居住。如无证明单或临时户口证者,任何人不得招留。丁 .流动户迁出市区居住,或期满者,应将证明单或临时户口证,交回原发给之公安机关,不得擅自损坏或带走。证明单或临时户口证,在本市区及限期内有效,逾期作废。
  (六) 凡本市一人有两处住址者,应在其常住地及其服务场所登记正式户口,其他住地,登记为寄宿户口,且须双方核对,加以注明,以免重复。
  (七) 敌伪时之门牌户牌身份证等,一律保存,不得擅自毁坏。
  如有毁坏者,应立即呈报该管公安机关审查后,门牌户牌应自行补正。
  (八) 户口变动及迁移报告制度:(1)出生——婴儿在出生后一月内,其父母或户长应填写出生申请书,报告该管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登记户口。(2)死亡——死亡后五日内,其家属或户长,须填写死亡报告书,报告该管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如系单人无亲属者,该管村长、组长,呈报该管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经查明死亡原因后,方准埋葬。如有暴死或自杀及死因不明者,除尸体妥为看照原地不动外,户主及家属应立即填写报告书,报告公安机关,检验后再行埋葬。(3)婚姻嫁娶、收养、认领,须由户主在三日内填写申请书,送交该管公安机关,以便注销或登记户口。(4)开张歇业、辞退(在二日前)雇佣(在当日内)须由户主填具申请报告书,送交该管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办理户口手续。(5)凡在市区内移居,或迁出市区者,得须填写迁移申请书,送交该管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核准发给迁移证,方准迁移。(6〉凡市区内由甲区迁入乙区如无迁移证者,乙区有权拒绝居住及登记户口。(7)凡外县迁来本市居住者,其房东或组长,应负责当日填写申请书,报告该管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登记户口。(8)失踪——行踪不明,三日内无音信者,其户长应报告该管公安机关考査。
  (九)住户宿.客——须于当日填写便条(同样二张)送交该管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核准盖章后带回一张,以作检査时之证明。宿客走后,将原条交回。同时便条上应注明宿客姓名、性别、年龄、来历、'关系及留居日期等(旅社客店另订)。
  (十)各住户不得收留或隐藏来历不明及现行人犯,如发现本院及邻居人等,有犯罪行为及嫌疑者,有责立即向该管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假报。
  (十一)各级公安分局及派出所,为管理户籍之专门机关,有权随时检査户口,居民不得拒绝检查,惟查户口,除特殊情形外,一般应在白天进行,但不论在晚间白天进行检查时均须持有检査证,如在晚上检查,并须有本街街长或居民组长协同进行。
  (十二)户籍人员在检査户口时,违犯下列情形之一者,群众有责任告发(1)打人骂人者。(2)调戏妇女者。(3)翻搜财物拿人民东西者。(4)藉故收贿或私情包庇者。
  (十三)奖惩办法:(1)凡工商居民人等,能遵守上列规定,因而破获重大匪特,及其他非法案件者,得分别情节,予以精神或物质上之奖励。(2)凡工商居民人等,违犯上列规定,有徇私包庇、虚报、假报、窝藏不报者,得分别情节大小,给以批评、警告、劳役、拘留之处罚。
  (十四)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经呈准后修改之。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摘自《甘肃日报》1950年2月6日)

知识出处

兰州解放五十年

《兰州解放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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