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关于汽车、机器脚踏车之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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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兰州解放五十年》 图书
唯一号: 290120020210001337
颗粒名称: 第一节关于汽车、机器脚踏车之管理
分类号: D9
页数: 2
页码: 31-32
摘要: 本节介绍了关于汽车、机器脚踏车的管理。
关键词: 交通 法规 政治

内容

第十六条汽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在五十公尺以外,用方向标(无方向标者,用手伸出车外)表示其进行方向。 第十七条汽车调头,应予道路交叉地点,由警察指挥行之,或道路较宽处一人下车指示行之。
  第十八条汽车行驶时,必须将车门关闭,乘客不得于车辆行驶时上下,尤不得探首或伸臂于车箱之外,车外任何部分,不得站人。惟无方向标之车,驾驶人或其助手,得用手伸出车外,表示其进行方向。
  第十九条在本市行驶之汽车,最高速率,每小时不得超过十五公里(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不在此限),汽车驾驶人须斟酌车前情况,对所驾驶之车辆,注意控制,随时准备紧急停车。
  第二十条汽车两辆以上同方向行驶时,前后二车距离,在市区交通繁盛之处,为十五公尺以上,其他地点为五十公尺以上。
  第二十一条汽车行驶时,车灯、喇叭,必须装备齐全,并尽可能,装置方向标。
  第二十二条汽车经过下列地点,必须减低速度,按鸣喇叭,随时准备停车:(1)交叉路;(2)急弯及弯道视线不清者;(3)将近坡顶时;(4)过桥;(5)狭路;(6)公共出入地方(工厂、学校、医院、车站、娱乐场所、及机关等门口)。第二十三条汽车不得安装奇异音号,或与消防车、警备车,相同之音响器,在停止时,不得乱鸣喇叭。
  第二十四条汽车行驶需要超越前车时,须先鸣喇叭,取得前车手势表示许可后,始得靠前车左边越过,未得前车许可表示前,不得强行越过,但前车闻后车喇叭后,视车前情况许可,随即表示手势,不得故意不让。
  第二十五条汽车不得在下列地点停车。
  (1)狭路;(2)城门洞内;(3)急弯;(4)陡坡;(5)路中间或妨碍交通之处;(6)桥上。
  第二十六条车辆因行驶左侧,发生意外时,无论任何情形,该驾驶人应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种汽车、乘客、载货,不得超过行车执照规定之人数及载重量。
  第二十八条载重汽车装载货物,自车箱底起,最高不得超过二公尺五。附搭客人之车,不得超过一公尺五。其左右伸出,不得超过三十三公分(即一市尺),向前及向后,均不得伸出二公尺。
  第二十九条机器脚踏车之管理,与汽车同。

知识出处

兰州解放五十年

《兰州解放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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