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通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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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兰州解放五十年》 图书
唯一号: 290120020210001335
颗粒名称: 第二章通则
分类号: D9
页数: 2
页码: 30-31
摘要: 本章介绍了兰州市交通管制规则通则。
关键词: 交通 法规 政治

内容

第三条无论何种车辆、行人、均须靠右顺序进行,不得并行车辆。
  第四条各种车辆,除消防车、卫生车、救护车、工程车、救险车、警备车、有紧急任务优先行驶外,余均不得争先竞越,但前车自行退让,示意后车先行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各种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应减低速度,其欲向左变换方向时,须绕过岗位,向前行进。
  第六条在交叉路口,各方向同时来车时,应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辆应让干路车先行。
  第七条车辆夜间行驶,必须燃灯,汽车在车头左右,须设白光灯两盏,车尾设红色灯一盏。机器脚踏车、人力车、须燃点白光灯一盏。
  第八条各种车辆,除畜力大车外,均须安置铃号。汽车、机器脚踏车,须用电喇叭。其他车辆,须设脚铃或手铃。
  第九条各种车身颜色,除消防车、警备车、或特殊需要者外,一律禁用红色。
  第十条一方通行路线,除消防车、救护车,因救急必要外,任何车辆,不得违背单行路线行驶。
  第十一条车辆行人,途中如遇火警,或其他重要事件,临时遮断交通时,应即折回,由别路行驶,不得在该处蝟集或逗留。
  第十二条凡重要马路,交叉路口,窄狭街道,军政机关驻在地,人行道上,繁盛场所,禁止下列事项:1.不准摆摊、歇担、拴牲口;2.禁止演技、玩艺、聚众围观;3.不准赛马练习乘车;4.不得停放车辆;5.禁止堆物作业。
  第十三条无论公私汽车,须带有通行证方准在市内行驶。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包括下列各种:1. 人行道——凡铺筑马路两旁之便道,专供行人往来,或其他街巷,宽度不能容纳车辆通行者,均为人行道。
  2. 马路——凡能通行汽车、畜力车之街巷,为马路。
  3. 桥梁——凡供车马行人来往之桥梁均属之。
  第十五条对路灯、路标、电杆、电线、邮筒、树木、各种交通设施,均须加以保护,不得偷窃损坏。

知识出处

兰州解放五十年

《兰州解放五十年》

兰州解放五十年来,全市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励精图治、艰苦创业,在国民党马家军留下的废墟上, 使兰州由一个经济凋敝、文化落后、交通闭塞、城市面貌破败不堪的烂摊子变成了以石油化工、机械、冶金为支柱,电力、煤炭、建材、电子、轻纺等行业相配套的黄河上游新兴的工业科学文化城市。陇海、兰新等四大铁路干线交汇兰州,西兰、兰新等八条公路干线辐射全国,短波、 微波、光缆等多种通讯手段与世界沟通,兰州成为西北重要的交通通讯枢纽;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改善,产量逐年增长,一大批名贵土特产享誉海内外;商贸中心建设初见成效,商业大厦及经营网点遍布城乡,市场一派繁荣;科技、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丝路明珠”放射出耀人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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