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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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兰州解放五十年》 图书
唯一号: 290120020210001328
颗粒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
分类号: G256
页数: 2
页码: 19-20
摘要: 为整顿市容,便利交通运输,巩固革命秩序,保证行人安全起见,特制定交通管制暂行规则,公布于左。仰我全市军民一体遵照执行。
关键词: 历史 文献

内容

安字第肆号为整顿市容,便利交通运输,巩固革命秩序,保证行人安全起见,特制定交通管制暂行规则,公布于左。仰我全市军民一体遵照执行。
  此布主任 张宗逊副主任 张德生吴鸿宾韩练成任谦一九四九年九月十三日附:兰州市交通管制暂行规则第一条车马行人,一律靠右行走。
  第二条凡车马行人,均应服从警士指挥,按照交通指标行进。
  第三条无论公私汽车均须有汽车通行证或行车证。方准在市内行驶。
  第四条凡重要汽车道之交岔路口,街道狭窄之处与人行道上禁止进行下列事项:一、不准摆设摊贩,及停留担子、车辆和牲卩。
  二、 不准演技,卖艺,聚众围观。
  第五条凡市区内之大街小巷,不准跑马,及学开各种车辆。
  第六条车马须依次序行进,不得并列疾驶,相互拥挤,大卡车每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十二公里,小汽车不得超过十五公里(消防、警备、工程救险,卫生急救者例外)并不得超过该车之载重量。
  第七条对路灯,路标,电杆,电线,邮筒,道旁树木,及各种交通设备,公共建筑物,均须注意保护,不得损坏。
  第八条各种车辆夜间行走时,应设置车灯(车前设白光灯车后设红光灯)否则禁止通行。
  第九条凡市区之内,铁轮车辆一概不准通行。
  第十条车辆一旦肇祸,撞伤行人或损害物件时,应立即停止行进,对被损害者予以妥当安置,并报告附近岗警,如情节严重者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听候处理,违者拘捕法办。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甘肃日指》1949年10月4日第二版)

知识出处

兰州解放五十年

《兰州解放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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