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屯的演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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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丝绸之路屯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290120020210001069
颗粒名称: 遣屯的演变
分类号: F329
页数: 2
页码: 285-286
摘要: 清军收复新疆后,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湘军将领刘锦棠被命为新疆首届巡抚。此后,新疆的遣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关键词: 遣屯 新疆 清代

内容

清军收复新疆后,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湘军将领刘锦棠被命为新疆首届巡抚。此后,新疆的遣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公元1886年,陕西、甘肃、山西、四川、直隶(现河北)、山东、河南七省的1 500名犯人解赴新疆,这是新疆建省后的首批犯人。巡抚刘锦棠分别将他们安置在镇迪道所属县区垦荒种地,“迪化县安插三百六户,奇台县安插一百户,昌吉县安插一百四户,阜康县安插五十三户,绥来县安插三百二十户,济木萨县安插六十六户,呼图壁巡检安插七十四户,哈密通判安插四十五户,精河巡检安插二十二户,总计安插土客一千九十户”(《新疆图志•奏议》)。刘锦棠分析了过去在新疆遣屯的利弊,根据新疆的形势,提出应把这批犯人以“助垦人犯”对待,不应再看成是“实犯外遣”(《刘襄勤公奏稿》)。乾隆时期犯人屯垦,是在屯兵监督下强制劳动,每个犯人拨地12亩,每年交粮六石,由政府拨给种子牛具,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都很低,积极性不高。刘锦棠不顾刑部的反对,坚持按照《新疆屯垦章程》中的规定,把遣屯和民屯一样进行安置。他认为“非照民屯难收成效”(《刘襄勤公奏稿》)。刘锦棠命令“俟各犯到配,择其年力精壮,有家室者,由地方官酌量多少,随处安插,交乡约领保,分拨荒地,与平民栉户错壤,犬牙相接,出入守望,同兹休息,……其只身人犯及不能种地之人,即交配所衙门役使,或配令小贸,届时察看办理,俾兹铃束。农具、牛、籽、房屋、粮食等项,应请照新疆垦地民户例,从优借给,分年缴还”(《刘襄勤公奏稿》)。和民屯一样进行安置,大大刺激了人犯屯田的积极性。并要求各地解押犯人时,把家眷一块送新疆。请求政府“凡发遣新疆人犯,有家室者,务必佥同起解”(《刘襄勤公奏稿》)。事实证明,效果甚佳。 “有家之犯,悉安耕作”。还规定:“原犯为奴罪名,定期五年;原犯当差罪名,定期三年,果能安分出力,即编入本地名册,给地耕种纳粮”(《刘襄勤公奏稿》)。公元1887年奏准:“概照新疆现办民屯章程办理,均于钱粮全完之年,即准入籍为民。”不仅大大缩短了人犯为民的期限,而且还准刑重的为奴遣犯,也可以通过屯田生产而为民,大大鼓励了人犯屯田生产、争取早日为民的积极性。现在位于昌吉县的军户农场,有李家庄、毛家庄、冶家村诸村落,这些村落中的马、张、李、苏等姓中的回族老户,以及汉族万、赵、王、李、金、魏等姓氏中的老户,都是从甘肃、宁夏来的“屯犯后裔”。
  乾嘉时期发遣新疆的罪犯,或屯田,或为奴,均是依附于军屯,在绿营官兵管辖下,强制性的“督课取力”。现在则完全按照民屯办法:“十户举一屯长,五十户派一屯正,每屯正五名,复派一委员管理。”对遣犯不再实行劳役租制,在政府帮助下进行屯田,立业自给,从第三年起承担国家粮赋,成为自耕农。遣屯由依附于军屯演变为民屯了。
  遣屯演变的原因有二:一是军屯衰落,乾嘉时期的军屯遭到彻底破坏,同治朝爆发的反清起义,屯兵或逃亡或被杀,“土地荒芜,旧制荡然无存”(《清代西北屯田研究》)。且新疆收复伊始,“诸务创始,提臣移防未定,抚标兵制未设,兵屯考察刻难就绪”(《刘襄勤公奏稿》)。加之,此时的西征军与清廷直接掌握下的八旗、绿营制兵大不相同,湘、淮、甘军都已是兵属将有的地方武装势力,要他们远在塞外长期屯田是很难办到的。所以战争一结束,部队就出现了“各怀故土之思,暂耕于此,不期收获之丰”(《刘襄勤公奏稿》)。结果往往是“收获无几”,军屯逐渐衰落下来。其次,“非业民屯,难收成效”(《刘襄勤公奏稿》),罪犯在绿营兵丁强制下进行生产,积极性不高,往往发生逃亡、反抗,甚至暴动。而按民屯进行管理,罪犯屯田生产的积极性较高,效果甚佳,“悉安耕作”。后来的实践证明,这个办法是可行的。

知识出处

丝绸之路屯垦研究

《丝绸之路屯垦研究》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6.11

本书从古代、近代到当代,系统地记述了新疆屯田的过程及历史背景,从政治、经济、军事、民族、文化的角度,研究与探索上述诸问题.重点研究在西域兴屯田,西域安,丝绸之路畅通;相反,废屯田,西域乱,丝绸之路阻绝的历史规律。 在划分古代、近代、当代三个时期申,近代屯田,本应从1840年鸦片战争后算起,但为了保持清代新疆屯田史的完整性,不致使其割裂开来,使读者能系统、全面了解清代新疆屯田情况,所以就把清代后期新疆屯田也列入古代屯田范围中一并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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