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乌什人民起义和清在乌什的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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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丝绸之路屯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290120020210001036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乌什人民起义和清在乌什的屯田
分类号: F329
页数: 2
页码: 227-228
摘要: 清政府统一新疆后,对维吾尔族聚居的南疆实行伯克制,通过伯克实行统治。阿奇木伯克有很大的权力,不少伯克对人民作威作福,横征暴敛,矛盾日趋尖锐。乌什的阿奇木伯克为哈密郡王玉素甫之弟阿卜都拉。他对乌什群众实行残酷的压迫和剥削,随意鞭打群众,且贪婪至极。他带的一批哈密亲信爪牙,横行乡里,四出敲榨。乌什办事大臣素诚,尤其暴虐,乌什人民怨声载道,恨之入骨。
关键词: 乌什 屯田 清代

内容

清政府统一新疆后,对维吾尔族聚居的南疆实行伯克制,通过伯克实行统治。阿奇木伯克有很大的权力,不少伯克对人民作威作福,横征暴敛,矛盾日趋尖锐。乌什的阿奇木伯克为哈密郡王玉素甫之弟阿卜都拉。他对乌什群众实行残酷的压迫和剥削,随意鞭打群众,且贪婪至极。他带的一批哈密亲信爪牙,横行乡里,四出敲榨。乌什办事大臣素诚,尤其暴虐,乌什人民怨声载道,恨之入骨。
  乾隆三十年(1765年)二月,小伯克赖黑木图拉由于其妻曾被素诚留衙遭辱,因此积怨在心,于十四日晚,组织维吾尔族群众起义,向清军发动进攻。素诚父子被杀,阿卜都拉被生擒,一举占领乌什城。起义历时半年,虽被清军镇压下去,但对清廷的统治是一个警告。
  清廷为了缓和矛盾,巩固其统治,下令公布乌什办事大臣素诚的罪状,将欺压群众的纳世通等人斩首示众。并颁布了一些切中时弊的措施:如“阿奇木伯克之权宜分;都官伯克之补宜公”等项。
  由于乌什人民起义的影响,加之乌什地处中俄边界,为了加强清廷的统治,把驻喀什的办事大臣移驻乌什,调兵于此屯田。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屯田2.1万亩。乾隆四十二年,屯地减为8 000、亩,屯兵400名,分为宝兴工、充裕工、丰盈工等屯(《新疆识略·乌什》),以副将督领。到嘉庆四年(1799年)又减为5 000亩,岁交大小麦共5 100石(《回疆通志》)。
  乌什也有犯人参加生产,据《清朝文献通考•刑七》记载:乾隆三十六年,“内地民人,于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之罪,如在乌鲁木齐一带者,即发往乌什、叶尔羌等处。而在乌什各城者,亦发往伊犁等处。并视其情罪,量为酌定,较轻者发各处安插编管,重者给厄鲁特人及回人为奴”。从此记述我们知道乌什犯人参加劳动,不是内地“遣犯”,而是“内地人民在新疆犯罪者”。有的南疆回人犯罪也有发往乌什的。
  乌什曾举办回屯。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三月:乾隆帝谕旨:“査乌什地亩,足供六千户人耕种,除从前分给回众外,……余地尚多。请派阿克苏无力回人二百户,赛里木、拜城贫困回人二三十户,借给耕具、牲只、籽种,迁往乌什屯田”(《清高宗实录》)。。到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乌什回屯增加到810户,年征粮赋2 010石。
  据乾隆四十年(1775年)统计,吐鲁番、哈喇沙尔和乌什三城当地人户每年缴纳赋粮总数仅6 415石,而三处兵屯的年产量至少在2万石以上,有时也超过2. 4万石,即使扣除屯兵口粮,也应交1万数千石,是当地纳粮数的3倍左右,兵屯的作用可见一斑。

知识出处

丝绸之路屯垦研究

《丝绸之路屯垦研究》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6.11

本书从古代、近代到当代,系统地记述了新疆屯田的过程及历史背景,从政治、经济、军事、民族、文化的角度,研究与探索上述诸问题.重点研究在西域兴屯田,西域安,丝绸之路畅通;相反,废屯田,西域乱,丝绸之路阻绝的历史规律。 在划分古代、近代、当代三个时期申,近代屯田,本应从1840年鸦片战争后算起,但为了保持清代新疆屯田史的完整性,不致使其割裂开来,使读者能系统、全面了解清代新疆屯田情况,所以就把清代后期新疆屯田也列入古代屯田范围中一并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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