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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 类型: 文章
判决要旨当不顺眼人所递诉状。既经声明以工厂为住所。第二审将判决书送达于该厂。即与送达本人无异。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辩护人辅佐人为接受文件之送达起见。侦查中应将其住址或事务所向检察官声明。审判中应向法院声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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