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計等意圖結婚畧誘婦女上訴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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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551
颗粒名称: 王大計等意圖結婚畧誘婦女上訴案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刑事第二庭判決(上字第八七號)
分类号: D920.5
页数: 2
摘要: 判决要旨当不顺眼人所递诉状。既经声明以工厂为住所。第二审将判决书送达于该厂。即与送达本人无异。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辩护人辅佐人为接受文件之送达起见。侦查中应将其住址或事务所向检察官声明。审判中应向法院声明之。
关键词: 法律 法律解释 刑事案件

内容

结婚;诉状;判决;法条;当事人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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