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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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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 类型: 正文
1985年开始,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统一管理全区金融机构。机构的增设、合并或撤销,地县两级金融机构报人民银行省行、总行审批;县级以下的金融机构,由地区人民银行审批。被批准单位,由人民银行发给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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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 类型: 正文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金银实行统管、统购、统配的政策,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为管理机关。1983年,开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于非法经营和加工金银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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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 类型: 正文
东明县工商局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在服务全县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转变作风,狠抓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服务意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全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创造了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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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 类型: 正文
清末和民国初期,市场管理部门是县衙户房,对集会的管理,实行定期定额承包制,承包给集头会首或当地名人,商贩须经集头会首的许可后才能进入集会营业。截至2005年底,全县集贸市场发展到67处,其中工业品市场1处,集市66处。其中省级文明市场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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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志 | 类型: 正文
公债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多次发行公债。1916年发行3年、4年、5年国内公债,年息6厘,抽签还本付息。1924年发行善后公债。1926年发行善后长期公债及年息6厘公债,按地畜摊派。1929年筹募发行年息8厘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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