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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1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原有鐵路路基地產未經破毀有案可稽者,仍照原舊地界留除,不適前條之規定。
11702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土改時誤將沿繞鐵路有案有圖可考之土地分配者,由地方政府以公地或其他土地交換,將鐵路土地交還。
11703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被毀綫路在末修復前,及已測定尚未敷軌之綫路在敷綫前,其土地均應照原界保留。但在不損害原有工程範圍內,可由地方政府利用生產,鐵路使用時,再行收回。鐵路决定使用該地時,應儘可能於播種前通知收回;如已播種,因使用急迫收回時,視耕種者之生活狀况,有...
11704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鐵路原有之站、段、場(包括農場、淋場、牧場等)、廠、所等用地,仍照原界予以保留。
11705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鐵路因建築關係,原有土地不敷應用或有新設施需要土地時,由路局通過地方政府收買或徵購之。
11706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本辦法公佈後,前華北人民政府規定之公路鐵路留用土地辦法內關於鐵路用地部份,應卽作廢。
11707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公務輪船船員管理暫行規則。
11708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為統一管理攷核船員、減少海損、保障航行安全起見,除軍艦外,一切公務輪船之船員,悉依本規則規定管理之。
11709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本規則所稱船員,係指服務於公務輪船之左列人院。
11710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除實習員外,船員必須依照規定,領有中央交通部之船員證書,始得擔任所領船員證書载明之職務;但在本規則未施行前,已在船舶服務,並未领有中央交通部之船員證書者,應於本規則公佈後六個月內,依照船員攷試辦法攷领中央交通部船員證書,過期仍未領有該項證書...
11711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船員於初次被任用在船舶服務者,應於聲請船舶所有機關所在港航務主管機關認可時,同時聲請發給海員手册;其在本規則施行前已在船舶服務者,應補請發給。
11712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船員被任用後,應於到船服務前,檢具海員手冊,船員證書及船舶所有機關任用文件,聲請船舶所有機關所在港航務主管機關為任用之認可;並由航務主管機關在海員手冊填註,以憑攷核。
11713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船員解除船上職務時,應檢具海員手冊及船舶所有機關解職文件,聲請船舶所有機關所在港航務主管機關為解職之認可;並由航務主管機關在海員手册填註,以憑攷核。
11714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船員任用或解職,如不在船舶所有機關所在港,應聲請當地航務主管機關為前二條之認可;當地航務主管機關應迅卽知照船舶所有機關所在港航務主管機關辦理。
11715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船員不依照本規則辦理各項手續,除處以罰鍰外,其任用後服務资歷,並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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