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輪船船員管理暫行規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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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284
颗粒名称: 公務輪船船員管理暫行規則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59-60
摘要: 公務輪船船員管理暫行規則。
关键词: 西南区 财经 暂行规则

内容

第一條為統一管理攷核船員、減少海損、保障航行安全起見,除軍艦外,一切公務輪船之船員,悉依本規則規定管理之。
   漁輪船員準用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船員,係指服務於公務輪船之左列人院:一、駕駛部船長、大副、二副、三副、正駕駛、副駕駛、駕駛實習員。
  二、輪機部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正司機、副司機、輪機實習員。
  第三條除實習員外,船員必須依照規定,領有中央交通部之船員證書,始得擔任所領船員證書载明之職務;但在本規則未施行前,已在船舶服務,並未领有中央交通部之船員證書者,應於本規則公佈後六個月內,依照船員攷試辦法攷领中央交通部船員證書,過期仍未領有該項證書不得繼續服務。
  第四條船員於初次被任用在船舶服務者,應於聲請船舶所有機關所在港航務主管機關認可時,同時聲請發給海員手册;其在本規則施行前已在船舶服務者,應補請發給。
   海員手冊之請领發給,補發,繳銷,及其他有關事項,均依一般規定辦理。
  第五條船員被任用後,應於到船服務前,檢具海員手冊,船員證書及船舶所有機關任用文件,聲請船舶所有機關所在港航務主管機關為任用之認可;並由航務主管機關在海員手冊填註,以憑攷核。
  第六條船員解除船上職務時,應檢具海員手冊及船舶所有機關解職文件,聲請船舶所有機關所在港航務主管機關為解職之認可;並由航務主管機關在海員手册填註,以憑攷核。
  第七條船員任用或解職,如不在船舶所有機關所在港,應聲請當地航務主管機關為前二條之認可;當地航務主管機關應迅卽知照船舶所有機關所在港航務主管機關辦理。
  第八條船員不依照本規則辦理各項手續,除處以罰鍰外,其任用後服務资歷,並不予計算。
  第九條船舶所有機關如不依照規定任用合格船員,遇發生海事時,因船員合格與否所引起之爭執,該機關應負其責任。
  第十條本规則未規定者,均依一般海員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本规則自公布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主要讲了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中人民監察委員會主職兼職問題的規定、中央內務部關於貫澈嚴禁煙毒工作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泯司法機關迅速清理積案的指示等等的一些重要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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