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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1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各級人民撿察署辦事細則各自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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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則自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後試行,其修改同。
1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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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
1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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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制定之。
1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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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社會團體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人民政府申請登記。
1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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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包括下列各項範團。
1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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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反動團體,應禁止成立;其已登記而發現有反動行為者,應撤銷其登記並解散之。
1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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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醴在籌備設立時,應由發起人申請籌備登記。
1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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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醴之申請籌備登記,由主管機關審查批准,但不發給登記證。
1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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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於籌備設立完成時,應卽由負責人申請威立登記。
1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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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辦法公佈前正在籌備設立的社會團體,應卽補行申請籌備登記;其已成立者,應卽補行申請成立登記。
1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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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應向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申請登記。
1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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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登記;由省(市)或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批准,同時轉呈直接上級政府備案。但縣轄範圍內,社會團體的批准權屬於專署,專署批准後,應卽轉呈省人民政府備案。
1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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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的社會團體,除其總部登記外,如在各地方分設團體時,其分設的團體應依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登記。
1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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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的社會團體之申請成立登記,由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審查批准並發給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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