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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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140
颗粒名称: 第十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8
摘要: 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登記;由省(市)或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批准,同時轉呈直接上級政府備案。但縣轄範圍內,社會團體的批准權屬於專署,專署批准後,應卽轉呈省人民政府備案。
关键词: 西南区 政治法律

内容

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登記;由省(市)或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批准,同時轉呈直接上級政府備案。但縣轄範圍內,社會團體的批准權屬於專署,專署批准後,應卽轉呈省人民政府備案。
   業經批准登記的地方性社會團體,應向其活動地區的人民政府備案。
   凡在地方登記的社會團體,每年定期由省(市)或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彙毂內務部存查。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主要讲了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中人民監察委員會主職兼職問題的規定、中央內務部關於貫澈嚴禁煙毒工作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泯司法機關迅速清理積案的指示等等的一些重要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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