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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二條凡已確定資金,規定了合理的生產定額與消耗定額,實行經濟核算制的國營基層企業,在完成經國家批准的計劃(生產、銷售、財務計劃等)後,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提留企業奬勵基金。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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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企業奬勵基金的來源: 一、從經國家批准的計劃利潤中提取。 二、從超計劃利潤中提取。 經國家批准的有計劃虧損的企業,其虧損減少數,得視同超計劃利潤。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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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凡由於下列原因,致使產品之實際成本較計劃成本提高或減低時,其成本及利潤應加調整後計算之: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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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根據不同企業的不同勞動强度和影響職工健康程度以及提高生產定額和降低消耗定額的可能性,分別按下列規定提留企業奬勵基金: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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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國營基層企業,合於本辦法第二、三、四等條規定者。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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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企業奬勵基金使用範圍規定。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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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國營基層企業總負責人(廠長、礦長等)應會同各該企業工會編製使用企業奬勵基金預算,提交工廠管理委員會通過(無工廠管理委員會者,應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報吿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向工廠管理委員會及職工代表大會報吿收支情况。工會應協助與監...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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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國營基層企業的上級管理局(或公司、總廠等)如舉辦規範較大而非一廠力量所及的集體福利事業時,經過基層企業行政與工會的同意,可將各所屬單位的部份企業奬勵基金集中使用。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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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企業奬勵基金的使用,應於年終結算一次,報批准機關備案。其中屬於基本建設者,轉帳作爲國家的固定資產,照提折舊。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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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地方公營企業。 第十二條本辦法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於政務院財數經濟委員會。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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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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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屬、中央委託大行政區或省(市)代管及大行政區直屬、大行政區委託所屬省(市)代管之國營工礦、交通、貿易、銀行、農林、漁牧、水利等企業折舊基金之提繳,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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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中央直屬、中央委託大行政區或省(市)代管及大行政區直屬、大行政區委託所屬省(市)代管之國營工礦、交通、貿易、銀行、農林、漁牧、水利等企業折舊基金之提繳,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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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折舊基金分爲下列兩種: 一、基本折舊基金。用以保證固定資產之重置,照核定之折舊率計算提取,按月解繳金庫。 二、大修理折舊基金。用以保證固定資產按期大修,照核定之折舊率計算提取,按月交由人民銀行專戶保存備用。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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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國營企業已完成淸理資產核定資金者,依照全國核資委員會核定之折舊率計算提取折舊基金;僅完成淸資估價者,應依照主管企業機構或主管企業部門同意之折舊率計算提取;未完成淸資估價者,中央國營企業暫依一九五一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定之折舊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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