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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十五條主管企業部門對財政機關審核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所提修正意見,如不同意經協商不能解决時,由主管企業部門提請各該級財政經濟委員會解决之。
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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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各級主管企業部門送同級財政機關之彙總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附直屬基層企業,所屬主管企業機構,下級主管企業部門代管部分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及國民經濟計劃中全部成本計劃表格。 各級財政機關如因審核財務收支計劃之需要,得呈請各該級財政經濟委員...
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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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大區財委送中央財政部之大行政區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附所屬主管企業部門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及全部成本計劃表格,所送彙總公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應附所屬各省(市)公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
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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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全國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由下列三部分組成之: 一、中央國營企業(包括託管)財務收支計劃; 二、各大行政區國營企業(包括託管)財務收支計劃; 三、各省(市)公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
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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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各級財政機關彙編同級主管企業部門及下級財政經濟委員會所送之財務收支計劃時,應先按企業業別彙編,再將彙編之財務收支計劃總表內企業收入,企業支出,預算繳款,預算撥款各項,仍用總表格式加以彙總,一併報送。
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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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公營企業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列入省(市)級總預算草案,提經省(市)人民政府委員會審核通過轉呈中央人民政府核定。
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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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屬基層企業及主管企業機構之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除依照本辦法之規定編送外,並應分報所在地的大區財委。
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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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國營及公營企業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核准後,因業務計劃變更,價格調整或其他原因,原計劃有變更必要而不增加預算撥款或減少預算繳款時,得擬具修正計劃,層報主管企業部門,商得同級財政機關同意後執行,並由財政機關報各該級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查。其必須...
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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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企業財務收支計劃依下程序核定之: 一、省(市)公營企業之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列入省(市)級總預算草案,提經省(市)人民政府委員會審核通過轉呈中央人民政府核定。 二、大行政區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列入大區級總預算草案,提經大行政區...
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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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企業財務計劃核定後,應按照財務收支計劃草案編送系統逐級下達,各級彙總單位收到時必須於五日內轉發。
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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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企業財務收支計劃,應按下列規定抄致人民銀行: 一、中央,大行政區、省市財政機關,彙編其同級主管企業部門及下級財政經濟委員會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時,應將其中彙總銀行信用借款計劃表,抄致同級人民銀行,據以列入貸款計劃。財務收支計劃核定下達...
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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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中央直屬基層企業及主管企業機構之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除依照本辦法之規定編送外,並應分報所在地的大區財委。
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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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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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國營企業一九五二年度財務計劃已由本委佈置編製,各國營企業淸產核資工作亦正在繼續進行,爲闡明編製一九五二年度財務計劃之依據,及財務計劃和核定資金的關係。
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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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屬、中央委託大行政區或省(市)代管及大行政區直屬、大行政區委託所屬省(市)代管之國營工礦、交通、貿易、銀行、農林、漁牧、水利等企業,利潤之提繳,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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