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沙雅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75324 |
颗粒名称: | 二、离休待遇 |
分类号: | D261;D262;D267 |
页数: | 1 |
页码: | 511-511 |
摘要: | 1978年,国家规定对在新政权建立以前参加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及新疆“9·25”和平起义的官兵,达到离休年龄的,均可离职休养,离休后照发原工资。并对其中在1937年7月6日以前(抗日战争之前),1942年12月底以前,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每年分别增发2个月、1个半月、1个月的标准工资。具备以上条件的工人退休后,同样享受上述工资待遇。 |
关键词: | 干部待遇 抗日战争 厅局级干部 革命工作 中国共产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