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离退休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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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沙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7532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离退休待遇
页数: 2
页码: 510-511
摘要: 一、退休待遇;干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工人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对因工致残而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均享受退休待遇。;二、离休待遇;1978年,国家规定对在新政权建立以前参加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及新疆“9·25”和平起义的官兵,达到离休年龄的,均可离职休养,离休后照发原工资。并对其中在1937年7月6日以前(抗日战争之前),1942年12月底以前,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每年分别增发2个月、1个半月、1个月的标准工资。具备以上条件的工人退休后,同样享受上述工资待遇。

知识出处

沙雅县志

《沙雅县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5

本书实事求是地反映沙雅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地理、人口、农业、工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财税金融、商贸、经济、城乡建设、党派群团、政权政协、民政、政法、劳动 人事、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 体育和民族 宗教等,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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