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沙雅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75322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离退休待遇 |
页数: | 2 |
页码: | 510-511 |
摘要: | 一、退休待遇;干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工人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对因工致残而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均享受退休待遇。;二、离休待遇;1978年,国家规定对在新政权建立以前参加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及新疆“9·25”和平起义的官兵,达到离休年龄的,均可离职休养,离休后照发原工资。并对其中在1937年7月6日以前(抗日战争之前),1942年12月底以前,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每年分别增发2个月、1个半月、1个月的标准工资。具备以上条件的工人退休后,同样享受上述工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