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审判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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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沙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7526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审判工作
页数: 5
页码: 488-492
摘要: 一、人民陪审制度;1950年,审判工作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建院初期,参加人民法院审判的陪审员,主要由单位推荐并经群众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行使陪审权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1950~1955年,共审结刑事案件511件,民事案件1036件,其中实行人民陪审的有527件,占总案件34%。;二、刑事审判;1950年,县法院根据国家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配合土改和清匪反霸运动,开展刑事审判工作。1950~1955年依法审结地主恶霸案5件,反革命案24件,其他刑事案576件。;三、民事审判;县法院成立前,民事案件由县民政科办理。县法院成立后,大量的民事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县法院在民事审判中,从民事纠纷的特性出发,运用判决、调解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对民事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既严格执行法律,又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理意见,使民事案件得到正确处理。1987~1991年,累计审结民事案件1557件,其中婚姻纠纷786件,占总数的50.5%;债务纠纷311件,占总数的19.91%;继承案件54件;其他406件。;四、经济审判;1984年前,未建立经济审判制度以前,沙雅县发生的经济案件主要由民事庭审理。1984年审理26件,1985年审理47件,1986年审理90件。经济纠纷的大量出现和化解的不及时,严重制约了本县经济的健康发展。经济审判庭成立以后,负责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结,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1985~1990年,累计审结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45件。;五、执行情况;“执行难”是全国各级法院面临的问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部门需执行的案件得不到全面执行,既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又影响各项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针对这种情况,执行庭成立后,依法对需执行的案件进行执行,1985~1990年共执行案件234件。

知识出处

沙雅县志

《沙雅县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5

本书实事求是地反映沙雅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地理、人口、农业、工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财税金融、商贸、经济、城乡建设、党派群团、政权政协、民政、政法、劳动 人事、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 体育和民族 宗教等,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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