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沙雅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75259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审判制度 |
分类号: | D92;D926;D925 |
页数: | 1 |
页码: | 487-487 |
摘要: | 民国35年(1946)之前的审判由县知事、县长兼理。设“大堂”。传讯当事人及乡里到堂公审,并设专职推事一人协助。以诉状及堂审为调查依据,由县知事(县长)意志为裁决。刑律仍有“廷杖”,却废除了“剐”、“剠”等残忍刑法。1946年1月2日,设库车地方法院。辖理库车、沙雅、新和、拜城四县诉讼案件,分别设刑事庭、民事庭、检察处、看守所,并设地方法院院长、推事、书记员、首席检察官等职。时在编12人。 |
关键词: | 检察处 首席检察官 诉讼案件 地方法院 县知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