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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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沙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7525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法院
页数: 7
页码: 486-492
摘要: 第一节 清末审判制度;在伯克制之下,设有专司诉讼的喀孜伯克一名(五品),而专司囚狱、缉拿、治安的帕提沙布伯克却没有另设,由喀孜伯克兼任。其时伊斯兰教盛行,宗教的教职人员内亦设“喀孜”,司违教及叛教者的惩罚;而伯克又全系穆斯林教徒,故该时期多为“教政合一”的司法诉讼审判。;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审判制度;民国35年(1946)之前的审判由县知事、县长兼理。设“大堂”。传讯当事人及乡里到堂公审,并设专职推事一人协助。以诉状及堂审为调查依据,由县知事(县长)意志为裁决。刑律仍有“廷杖”,却废除了“剐”、“剠”等残忍刑法。1946年1月2日,设库车地方法院。辖理库车、沙雅、新和、拜城四县诉讼案件,分别设刑事庭、民事庭、检察处、看守所,并设地方法院院长、推事、书记员、首席检察官等职。时在编12人。;第三节 人民法院;一、机构;(一)民事审判庭;(二)刑事审判庭;(三)经济审判庭;(四)执行庭

知识出处

沙雅县志

《沙雅县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5

本书实事求是地反映沙雅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地理、人口、农业、工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财税金融、商贸、经济、城乡建设、党派群团、政权政协、民政、政法、劳动 人事、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 体育和民族 宗教等,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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