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沙雅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75257 |
颗粒名称: | 第三章 法院 |
页数: | 7 |
页码: | 486-492 |
摘要: | 第一节 清末审判制度;在伯克制之下,设有专司诉讼的喀孜伯克一名(五品),而专司囚狱、缉拿、治安的帕提沙布伯克却没有另设,由喀孜伯克兼任。其时伊斯兰教盛行,宗教的教职人员内亦设“喀孜”,司违教及叛教者的惩罚;而伯克又全系穆斯林教徒,故该时期多为“教政合一”的司法诉讼审判。;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审判制度;民国35年(1946)之前的审判由县知事、县长兼理。设“大堂”。传讯当事人及乡里到堂公审,并设专职推事一人协助。以诉状及堂审为调查依据,由县知事(县长)意志为裁决。刑律仍有“廷杖”,却废除了“剐”、“剠”等残忍刑法。1946年1月2日,设库车地方法院。辖理库车、沙雅、新和、拜城四县诉讼案件,分别设刑事庭、民事庭、检察处、看守所,并设地方法院院长、推事、书记员、首席检察官等职。时在编12人。;第三节 人民法院;一、机构;(一)民事审判庭;(二)刑事审判庭;(三)经济审判庭;(四)执行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