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沙雅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75244 |
颗粒名称: | (三)禁止宿娼、卖淫、淫秽书像 |
分类号: | D631;F426;D92 |
页数: | 2 |
页码: | 481-482 |
摘要: | 卖淫、宿娼及传阅淫秽书像,玩弄淫秽物品是生活靡烂、丧志及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是旧社会长期存在的一种弊端,自新中国成立后就给予取缔。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形式下,卖淫、宿娼活动有所抬头。公安局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指令和自治区1982年9月3日发出的《进一步做好打击处理卖淫活动和查禁收缴淫秽书画、物品工作的通知》精神,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对诱惑异性、玩弄异性为目的的首恶分子或以卖淫与玩弄异性的淫乱活动交织在一起的犯罪活动给予严厉打击。 |
关键词: | 维吾尔族妇女 淫秽录像 犯罪活动 治安处罚 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