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止宿娼、卖淫、淫秽书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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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沙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75244
颗粒名称: (三)禁止宿娼、卖淫、淫秽书像
分类号: D631;F426;D92
页数: 2
页码: 481-482
摘要: 卖淫、宿娼及传阅淫秽书像,玩弄淫秽物品是生活靡烂、丧志及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是旧社会长期存在的一种弊端,自新中国成立后就给予取缔。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形式下,卖淫、宿娼活动有所抬头。公安局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指令和自治区1982年9月3日发出的《进一步做好打击处理卖淫活动和查禁收缴淫秽书画、物品工作的通知》精神,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对诱惑异性、玩弄异性为目的的首恶分子或以卖淫与玩弄异性的淫乱活动交织在一起的犯罪活动给予严厉打击。
关键词: 维吾尔族妇女 淫秽录像 犯罪活动 治安处罚 公安局

内容

卖淫、宿娼及传阅淫秽书像,玩弄淫秽物品是生活靡烂、丧志及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是旧社会长期存在的一种弊端,自新中国成立后就给予取缔。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形式下,卖淫、宿娼活动有所抬头。公安局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指令和自治区1982年9月3日发出的《进一步做好打击处理卖淫活动和查禁收缴淫秽书画、物品工作的通知》精神,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对诱惑异性、玩弄异性为目的的首恶分子或以卖淫与玩弄异性的淫乱活动交织在一起的犯罪活动给予严厉打击。重点打击强迫唆使、引诱妇女卖淫和容宿妇女卖淫从中牟取暴利的窝点、窝主,同时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管理及清查工作。一些小旅店、小客栈、特别是个体开业的小食宿店都在重点检查之列。对为盈利而放纵卖淫、嫖娼的小业主给予治安处罚和勒令停业。与此同时,要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治保人员认真负责清查收缴淫秽书画、物品,对制造淫秽书画,播放淫秽录像及其他犯有严重污染精神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和刑事处分。
  卖淫团伙案例:1983年捕押刑满人员姚文斌和其妻吐拉汗·坎白尔。该犯自1980年至1983年8月夫妻合谋,卖淫牟利,并教唆、纠集维吾尔族妇女5人结成团伙,以姚家为据点,向劳改及刑满人员卖淫聚赌。
  取缔淫秽书像:80年代初,沙雅县出现一些格调低下,宣传色情的书刊、图片和录像带。根据这一新情况,公安局1993年发出《关于严禁淫秽书像传抄复制的通知》,经查出淫秽书刊主要有《少女之心》、《曼娜回忆录》、《少女同一百零一个追求者》等一并焚毁。
  1985年,县公安局贯彻阿克苏地区公安处《关于坚决取缔和打击贩卖制作、播放淫秽录像犯罪活动通知》,查获淫秽录像带一批,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惩处。

知识出处

沙雅县志

《沙雅县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5

本书实事求是地反映沙雅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地理、人口、农业、工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财税金融、商贸、经济、城乡建设、党派群团、政权政协、民政、政法、劳动 人事、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 体育和民族 宗教等,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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