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状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沙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7522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状况
分类号: D625;D92;F426
页数: 1
页码: 470-470
摘要: 新中国成立前,沙雅县的婚姻形式主要是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买卖、强迫结婚。民国时期,名义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达官显贵和富豪人家仍是一夫多妻,且普遍实行宗教婚姻,男女双方经宗教人士念经后即可成婚。但也有男子因无钱到三、四十岁才成婚,有的甚至贫困潦倒一生未能娶妻成家。也有的挣到钱时即结婚,花完时即离婚。离婚时男方到阿訇处写一纸休书就可离婚,或连说三声“塔拉克”便为休离。
关键词: 一夫多妻 结婚年龄 中华人民 婚姻法 共和国

内容

新中国成立前,沙雅县的婚姻形式主要是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买卖、强迫结婚。民国时期,名义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达官显贵和富豪人家仍是一夫多妻,且普遍实行宗教婚姻,男女双方经宗教人士念经后即可成婚。但也有男子因无钱到三、四十岁才成婚,有的甚至贫困潦倒一生未能娶妻成家。也有的挣到钱时即结婚,花完时即离婚。离婚时男方到阿訇处写一纸休书就可离婚,或连说三声“塔拉克”便为休离。
  1950年5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旧中国买卖婚姻、一夫多妻等封建陋习,实行男女平等、自由恋爱、一夫一妻。按照1952年1月18日《新疆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暂行规定》的要求,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18周岁,女不得早于16周岁。男女结婚到乡、区、公社的政府机构,经申请领取结婚证后结为夫妻。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的方法离婚。
  从1981年起,为改变早婚现象,执行自治区人大常委1981年1月1日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精神,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的规定。
  1970年后,普遍提倡实行晚婚,婚龄一般男在20周岁以上,女18周岁以上,并对晚婚者提供了延长休假时间等多种优惠政策。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在县境贯彻执行。

知识出处

沙雅县志

《沙雅县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5

本书实事求是地反映沙雅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地理、人口、农业、工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财税金融、商贸、经济、城乡建设、党派群团、政权政协、民政、政法、劳动 人事、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 体育和民族 宗教等,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状况。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