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沙雅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75228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婚姻状况 |
分类号: | D625;D92;F426 |
页数: | 1 |
页码: | 470-470 |
摘要: | 新中国成立前,沙雅县的婚姻形式主要是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买卖、强迫结婚。民国时期,名义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达官显贵和富豪人家仍是一夫多妻,且普遍实行宗教婚姻,男女双方经宗教人士念经后即可成婚。但也有男子因无钱到三、四十岁才成婚,有的甚至贫困潦倒一生未能娶妻成家。也有的挣到钱时即结婚,花完时即离婚。离婚时男方到阿訇处写一纸休书就可离婚,或连说三声“塔拉克”便为休离。 |
关键词: | 一夫多妻 结婚年龄 中华人民 婚姻法 共和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