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婚姻登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沙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75227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婚姻登记管理
页数: 6
页码: 470-475
摘要: 第一节 婚姻状况;新中国成立前,沙雅县的婚姻形式主要是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买卖、强迫结婚。民国时期,名义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达官显贵和富豪人家仍是一夫多妻,且普遍实行宗教婚姻,男女双方经宗教人士念经后即可成婚。但也有男子因无钱到三、四十岁才成婚,有的甚至贫困潦倒一生未能娶妻成家。也有的挣到钱时即结婚,花完时即离婚。离婚时男方到阿訇处写一纸休书就可离婚,或连说三声“塔拉克”便为休离。;第二节 婚姻登记;1951年,沙雅县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农村青年男女持区、乡政府签发意见的介绍信到县民政科办理婚姻登记,城镇青年男女持本单位介绍信到民政科进行登记领证。1953年,登记结婚的共有1308对,申请离婚的有1076人。195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办法》由内务部公布实施,为方便群众,即按该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全县乡、镇设立9个婚姻登记点,农村的婚姻登记由乡、镇给予办理,但离婚还需在区镇办理。

知识出处

沙雅县志

《沙雅县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5

本书实事求是地反映沙雅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地理、人口、农业、工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财税金融、商贸、经济、城乡建设、党派群团、政权政协、民政、政法、劳动 人事、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 体育和民族 宗教等,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状况。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