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沙雅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75227 |
颗粒名称: | 第五章 婚姻登记管理 |
页数: | 6 |
页码: | 470-475 |
摘要: | 第一节 婚姻状况;新中国成立前,沙雅县的婚姻形式主要是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买卖、强迫结婚。民国时期,名义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达官显贵和富豪人家仍是一夫多妻,且普遍实行宗教婚姻,男女双方经宗教人士念经后即可成婚。但也有男子因无钱到三、四十岁才成婚,有的甚至贫困潦倒一生未能娶妻成家。也有的挣到钱时即结婚,花完时即离婚。离婚时男方到阿訇处写一纸休书就可离婚,或连说三声“塔拉克”便为休离。;第二节 婚姻登记;1951年,沙雅县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农村青年男女持区、乡政府签发意见的介绍信到县民政科办理婚姻登记,城镇青年男女持本单位介绍信到民政科进行登记领证。1953年,登记结婚的共有1308对,申请离婚的有1076人。195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办法》由内务部公布实施,为方便群众,即按该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全县乡、镇设立9个婚姻登记点,农村的婚姻登记由乡、镇给予办理,但离婚还需在区镇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