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沙雅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75213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抚恤补助 |
分类号: | F323;D631;D632 |
页数: | 1 |
页码: | 461-461 |
摘要: | 民国政府曾先后颁布“条例”、“细则”,要求对阵亡军人家属及伤残军人给予抚恤与优待,声称“优抚经费由国库开支”。但为纸上空文,从未实施。自1950年沙雅县建政以来,根据国家规定,对牺牲或病故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武警等遗属,由国家向其发放抚恤金;对因战或因公伤残军人按不同伤残等级实行终身抚恤;对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定量抚恤,对于1945年以前参加革命的在乡复员军人的全部和解放战争时期及建国后参军的在乡生活困难的伤残军人,复、退军人经调查审批后,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
关键词: | 伤残军人 优待对象 解放战争时期 生活困难 军人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