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沙雅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75212 |
颗粒名称: | 第一章 优抚工作 |
页数: | 3 |
页码: | 461-463 |
摘要: | 第一节 抚恤补助;民国政府曾先后颁布“条例”、“细则”,要求对阵亡军人家属及伤残军人给予抚恤与优待,声称“优抚经费由国库开支”。但为纸上空文,从未实施。自1950年沙雅县建政以来,根据国家规定,对牺牲或病故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武警等遗属,由国家向其发放抚恤金;对因战或因公伤残军人按不同伤残等级实行终身抚恤;对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定量抚恤,对于1945年以前参加革命的在乡复员军人的全部和解放战争时期及建国后参军的在乡生活困难的伤残军人,复、退军人经调查审批后,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第二节 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对复员退伍军人,1958年以前,根据“本人要求、地方需要”的原则进行安置。1958年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政策安置。1982年开始,对城镇户口的复退军人采取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农村的仍回农村,内地复退军人要求来沙雅县落户的,经民政和人事部门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接收单位同意,也予以安置。1981年6月2日成立县“复退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业务由民政局办理。;第三节 拥军优属;民国32年(1943)7月,沙雅县奉令劝募,慰军,第一期募捐鞋袜819双,银元19982.12元,其中募得新币折合银元16380元。1944年3月,又配合全省的献马运动,捐献战马开赴抗日前线。同年8月,沙雅县人民集资捐献飞机1架,命名为“新疆沙雅号”参加抗日战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