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沙雅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75089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
分类号: | F203;F426;T |
页数: | 1 |
页码: | 381-381 |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经济合同称契约,民间土地、房产的买卖及其他经济交易由当事双方协议、立保,并由伯克、乡约、阿訇等人员和宗教上层人士为证,签定信用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直至1980年,县内无法定经济合同签证机构。合同皆为双方商约签定,无法律约束。1980年,开始进行合同管理工作。由工商局负责全县的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和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银行和信贷部门进行信贷、结算等方面的经济合同管理。 |
关键词: | 工商局 中华人民 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管理 共和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