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面 积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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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沙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75083
颗粒名称: 四、面 积
分类号: F203;F426;D92
页数: 2
页码: 376-377
摘要: 清初实行伯克扎克萨克制时,封给王公台吉和伯克的养廉田,以“帕特曼”计。一帕特曼约为1恰热克小麦的籽种所播种的土地。
关键词: 计量单位 标准计量 中药处方 计量制度 沙雅县

内容

以顷、亩、分计。
  清初实行伯克扎克萨克制时,封给王公台吉和伯克的养廉田,以“帕特曼”计。一帕特曼约为1恰热克小麦的籽种所播种的土地。
  民国18年(1929),颁布《度量衡法》。其中规定,衡用秤为每斤16两;度用寸、尺、丈;量用石、斗、升。但该《法》只限官府使用,民间皆不遵照。民国31年(1942),新疆发布《统一改革全疆度量衡的通令》,规定度以“裁尺”为标准,量以官斗(约等于36斤)为标准,衡以“湘秤”16两为标准,县政府依令执行,但因无监督管理部门,计量仍然混乱。
  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公制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除中药处方仍以旧制外,其他市用计量基本统一。
  1964年10月,全县商业中的液体商品一律使用公制法定的“提子”。
  1976年9月,成立沙雅县标准计量管理站,结束了沙雅县无计量管理的专门机构的历史,计量站于1986年8月改称沙雅县计量监督检定所,1989年9月,再改称为标准计量局。
  1979年1月,中药处方一律实行克、毫克计量单位。
  1984年1月,县政府通令,严禁私人制造、修理、使用杂制的不合格计量器具。
  至此,计量管理纳入法制。集中领导,分级管理,计量器具和使用实现了标准化、规范化,国营商业、企业的衡器定期核查和有目的重点抽查,集市中巡视检查,取缔未经检验的秤、提子。核定后的器具粘贴统一印发的“准用标签”,对违纪计量标准及“缺斤短两”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没收非法衡器等处罚。
  1984年,颁布常用法定计量单位及废除单位对照表,广告全县集市中,并下发文件于商业、企业及行政单位,要求按规定执行。
  自成立标准计量站后,分别成立衡器检查组、衡器检修组、质量标准检查组等。专职负责,依法监督。
  至今,城乡使用的衡器有:弹簧秤、杆秤、台秤、案秤、地上衡、售油器、加油机(石油)、电子秤(医院部门、金店使用天平)、卷尺、直尺等。

知识出处

沙雅县志

《沙雅县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5

本书实事求是地反映沙雅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地理、人口、农业、工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财税金融、商贸、经济、城乡建设、党派群团、政权政协、民政、政法、劳动 人事、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 体育和民族 宗教等,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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