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沙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75041
颗粒名称: 一、征购
分类号: F426;F832;F326
页数: 2
页码: 342-343
摘要: 农民种地纳赋,清代即有定额。新疆建省前后,丈量土地,分上、中、下三等,分别纳粮;草场有草捐。民国初年,县府验契,征收局征粮。民国5年(1916),杨增新派员到沙雅,核查耕地、划分等级,上地每亩4升,中地每亩3升,下地每亩2升,验契后丈量审核,按此标准执行,每石加耗银2.5斗。对前时期伯克及当时的乡约、宗教上层等人霸占官田,侵吞掠夺的贫民田地而隐瞒漏报,不纳田赋者给予处罚(包括累计征赋、没收田地)。
关键词: 粮食统购统销 新疆建省 生产队 农村经济体制 粮食部门

内容

农民种地纳赋,清代即有定额。新疆建省前后,丈量土地,分上、中、下三等,分别纳粮;草场有草捐。民国初年,县府验契,征收局征粮。民国5年(1916),杨增新派员到沙雅,核查耕地、划分等级,上地每亩4升,中地每亩3升,下地每亩2升,验契后丈量审核,按此标准执行,每石加耗银2.5斗。对前时期伯克及当时的乡约、宗教上层等人霸占官田,侵吞掠夺的贫民田地而隐瞒漏报,不纳田赋者给予处罚(包括累计征赋、没收田地)。如当时沙雅一富户艾海尧路在沙雅、库车、轮台接壤处的草场数段即被核查补赋。
  民国八年(1919),除田赋额粮外,又加派马料、军粮。更加乡长、保长枉法徇私,将自己应纳粮部分摊给别人,使广大农民不堪负荷。民国35年(1946),全县共征收田赋11 645石8斗5合,尚欠5000余石,如两项共计728万斤,可见田赋之重。民国23年(1934),征马草18.9万斤。民国37年(1948),征军粮6000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后,实行新农业税,所收粮食由粮食部门经营管理。
  1953年后,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征购与收购统由国家粮食部门担负,余粮按80%~90%留足,余额收购。1958年后,农村经济体制改变,各生产队在秋粮收获后,核算实产,留足口粮、籽种、饲料后缴纳粮库。粮食局根据各生产队所占用耕地及耕地等级,扣除部分公粮外,其余额为缴售余粮,按价付款。

知识出处

沙雅县志

《沙雅县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5

本书实事求是地反映沙雅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地理、人口、农业、工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财税金融、商贸、经济、城乡建设、党派群团、政权政协、民政、政法、劳动 人事、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 体育和民族 宗教等,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状况。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