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沙雅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75040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粮油购销 |
页数: | 5 |
页码: | 342-346 |
摘要: | 一、征购;农民种地纳赋,清代即有定额。新疆建省前后,丈量土地,分上、中、下三等,分别纳粮;草场有草捐。民国初年,县府验契,征收局征粮。民国5年(1916),杨增新派员到沙雅,核查耕地、划分等级,上地每亩4升,中地每亩3升,下地每亩2升,验契后丈量审核,按此标准执行,每石加耗银2.5斗。对前时期伯克及当时的乡约、宗教上层等人霸占官田,侵吞掠夺的贫民田地而隐瞒漏报,不纳田赋者给予处罚(包括累计征赋、没收田地)。;二、粮油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粮油经销为商人经营。小商小贩及城镇贫民靠农民在集市(巴扎)出售的余粮;公务人员、兵士及眷属用粮,由县府按月拨付。集市多余之粮则由粮商粮贩购进,转运库车、迪化。;三、议购议销;1962年9月,国务院指令,在有领导的情况下,适当地开放农村粮食集市贸易,供销社可以根据上市粮食情况收购,也可以向已完成征购任务的生产队议价收购部分余粮。沙雅县虽然执行这一指令,但因农村粮食生产的具体情况,数量甚微,其后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