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朝赋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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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沙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74935
颗粒名称: 一、清朝赋税
分类号: F812;F323;F320
页数: 2
页码: 281-282
摘要: 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按地统一赋税,同时制定税章,耕地分上中下3种。上等地每年征粮4~5升,征草5斤;中等地每亩征粮3升,征草3斤;下等地每亩征粮1~1.5升,征草2斤,一律不征耗欠。额粮以小麦6成、玉米4成征收。距县城200里以外,缴纳粮食不便者,准按时价酌定每小麦1石折银1两,玉米折银6钱,折算交款。
关键词: 新疆建省 新疆屯垦 章程规定 光绪十三年 光绪十年

内容

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按地统一赋税,同时制定税章,耕地分上中下3种。上等地每年征粮4~5升,征草5斤;中等地每亩征粮3升,征草3斤;下等地每亩征粮1~1.5升,征草2斤,一律不征耗欠。额粮以小麦6成、玉米4成征收。距县城200里以外,缴纳粮食不便者,准按时价酌定每小麦1石折银1两,玉米折银6钱,折算交款。
  光绪十三年(1887),新疆屯垦章程规定,每户给地60亩,“或父子共作,或兄弟同居,或雇伙结伴,均按2人为1户”。借给籽种3石和8个月口粮,借给购置农具,耕牛与筑房的费用和8个月的盐茶银共73两,定限初年还半,次年全缴。缴本之后,按亩升科,征收农业税,第三年减半征收,第四年按额征收。为防止屯民领本潜逃,仿营田之制派设委员、屯正、屯长各级官员,并10户出具连环保结,加强对屯民的管制。

知识出处

沙雅县志

《沙雅县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5

本书实事求是地反映沙雅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地理、人口、农业、工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财税金融、商贸、经济、城乡建设、党派群团、政权政协、民政、政法、劳动 人事、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 体育和民族 宗教等,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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