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清朝和民国赋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沙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7493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清朝和民国赋税
页数: 3
页码: 281-283
摘要: 一、清朝赋税;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按地统一赋税,同时制定税章,耕地分上中下3种。上等地每年征粮4~5升,征草5斤;中等地每亩征粮3升,征草3斤;下等地每亩征粮1~1.5升,征草2斤,一律不征耗欠。额粮以小麦6成、玉米4成征收。距县城200里以外,缴纳粮食不便者,准按时价酌定每小麦1石折银1两,玉米折银6钱,折算交款。;二、民国赋税;民国初年,实行包税制的征收,具体办法:依行业中较殷实的富户大贾,乡村中豪富绅士牵头承包,并由当地有声望人士具结具保,根据税率征收,违者处分,超收分红。

知识出处

沙雅县志

《沙雅县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5

本书实事求是地反映沙雅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地理、人口、农业、工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财税金融、商贸、经济、城乡建设、党派群团、政权政协、民政、政法、劳动 人事、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 体育和民族 宗教等,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状况。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