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柯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73077 |
颗粒名称: | 一、管理机构 |
分类号: | F426;TV512;TV5 |
页数: | 1 |
页码: | 139-139 |
摘要: | 清代和民国期间,柯坪县农村开渠引水种田,通过分水闸调整各自然村用水,由米拉甫(负责水利的官员)专管,实行以10户人家为1组的灌水制度。实际上,柯坪县的水一直为私人所有,官吏乡绅视水为银子,巧取豪夺,霸水归己,成为水主。在农村,一份水灌溉7卡拉地(即7亩地),可以卖16两银子(或16峰骆驼,或36只绵羊)。有的人家有水无土地,水可以卖给别人;有的人家有土地或土地多,但没有水或水不够用,可以向有水的人家买水。 |
关键词: | 水利设施 柯坪县 水管站 水利委员会 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