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开展计划生育阶段(1976~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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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阿克苏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71468
颗粒名称: 一、全面开展计划生育阶段(1976~1990年)
分类号: C924;D625;F426
页数: 3
页码: 3-5
摘要: 阿克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从开始实施到全面开展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历经5年,1976年阿克苏地区晚于全国5年、晚于自治区1年,首先在汉族人口集中的城镇和农垦团场开始按国家“晚、稀、少”的要求、生育孩子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不超过三个”的政策试行,并逐步推广。1979年3月29日地区革委会批转地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中明确规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是汉族聚居的国营农牧场、厂矿企事业单位、城镇、人民公社;明确汉族群众生育子女数及奖惩规定。
关键词: 计划生育工作 少数民族 阿克苏地区 自治区 计划生育

内容

阿克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从开始实施到全面开展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历经5年,1976年阿克苏地区晚于全国5年、晚于自治区1年,首先在汉族人口集中的城镇和农垦团场开始按国家“晚、稀、少”的要求、生育孩子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不超过三个”的政策试行,并逐步推广。1979年3月29日地区革委会批转地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中明确规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是汉族聚居的国营农牧场、厂矿企事业单位、城镇、人民公社;明确汉族群众生育子女数及奖惩规定。1979年自治区党委要求“把计划生育工作重点转移到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上来”,同年底阿克苏地区对终身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妻,经申请颁发《独生女子父母光荣证》;1981年地区各县(市)按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在汉族人口中全面开展计划生育。
  第二个阶段历经4年,1986年6月阿克苏地区行署召开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工作会,按自治区党委1985年批转的《自治区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中的要求,开始在少数民族中宣传计划生育,并逐步推行;1988~1990年地区各县(市)计生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自治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县(市)《贯彻〈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经本县(市)人大审议通过并报请自治区计生委批准后实施,1990年在全地区少数民族中全面实行计划生育。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宽于全国、宽于汉民族的生育政策,城市普遍可生育2个孩子,农村普遍可生育3个孩子,特殊情况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再生育1个。按规定少数民族夫妇终身自愿只生育两个孩子的,经申请颁发《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享受奖励政策。

知识出处

阿克苏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志

《阿克苏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出版地:2004

本志客观地、真实地记述阿克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反映出阿克苏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特点与特色,是为各级领导、各相关部门和计划生育系统提供参考、借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料书。上限自汉唐起下限到2003年9月。重点记述阿克苏地、县(市)两级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以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状况,乡村两级计划生育工作只记述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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