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郑州市检察机关办理交办案件的几点做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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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郑州检察志 1986-2003年》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66047
颗粒名称: 五、【郑州市检察机关办理交办案件的几点做法】
分类号: D926;D92;D631
页数: 3
页码: 255-257
摘要: 郑州市两级院控申部门,1998年度共办理领导交办案件106件(其中市领导交办6起,省院交办12起,检察长批示要结果案件88起);1999年度共办理领导交办案件142件(其中市领导交办6起,省院交办26起,检察长指示要结果案件110起),除个人案件因疑难未结(请示上级机关同意报了进展情况)外,其他应结案件结案率100%,其中1999年比1998年上升了34%。
关键词: 进展情况 检察长 控申部门 检察机关 郑州市

内容

郑州市两级院控申部门,1998年度共办理领导交办案件106件(其中市领导交办6起,省院交办12起,检察长批示要结果案件88起);1999年度共办理领导交办案件142件(其中市领导交办6起,省院交办26起,检察长指示要结果案件110起),除个人案件因疑难未结(请示上级机关同意报了进展情况)外,其他应结案件结案率100%,其中1999年比1998年上升了34%。全市两级院党组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控申部门制定了具体的工作制度和督办办法,力争使领导交办的每一起案件都能按期圆满完成,做到案案有结果,件件有回音。以上工作得到了市委领导和省院的好评。其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健全制度。郑州市检察机关领导对上级交办案件历来非常重视,一是在警力配备上倾斜控申部门。在干警岗位双向选择时,把素质较高、责任心强、会做群众工作的同志充实到控申部门;二是安排专职干警具体负责交办案件。市院控申处安排3名同志专职处理上级交办或检察长批办案件的受理、分流、督办催办、指导和反馈工作;三是严格制度,理顺关系。市院以文件形式专门制定下发了《郑州市检察机关要结果案件承办督办办法》、《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各类备案报表材料呈报内容及有关要求》和《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要结果案件报告书写格式》等,解决了交办案件超期督办不力和上报材料、法律文书不规范的问题。
  (二)、加强督办,及时准确结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要结果案件的查报工作,一是明确了督办案件范围;二是规定了办案期限;三是具体规定了督办催办措施。对于超期未报查办结果或进展情况的案件,市院控申举报部门均向承办部门发出《案件催办通知单》,督促办理。每季度通报一次市院要结果案件办理情况。对一些上级领导特别重视或上访群众情绪反映激烈有可能发生恶性上访事件的案件,采取了超前督办的方法,即定期催办,每过几天或1周时间都要过问一次案件进展情况,以防到期不能结案,造成不良后果。如郑州市电器控制设备厂100余名职工联名举报原厂长何汝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一案,由于该厂许多职工下岗,生活无保障,情绪激动,反映特别强烈,并制做了“要吃饭”等内容的牌子、横幅,声明如果不尽早给个“说法”,就要上街游行示威。市院李满圈检察长亲自接待了来访群众,并批示由二七区院尽快查处。市院控申处对此案非常重视,要求二七区院3天通报一次案件查办情况,每星期来市院汇报1次进度。由于催办得力,该案仅18天即提前查结,避免了一起恶性上访事故。四是严格结案标准,防止重复、越级上访事件发生。全市控申举报部门对查报结果都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报经检察长审批后方予结案;对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通知承办单位进一步补查或者重新处理,对问题比较大的要求承办单位派人携卷汇报。属市院交办的要结果案件,经市院控申举报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同意结案后,下发《批准结案通知书》;属省院或市委有关部门交办的要结果案件,办结后必须经省院或有关部门批复同意,方能由市院控申举报部门通知批准结案。
  (三)、认真反馈,满意群众。一是上门反馈。对老弱病残、思想固执的上访人,采取登门反馈的方法,耐心细致地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力争息诉,减少重访率。二是释法反馈。对因群众对法律认识有偏差而对查处结果不满意的,反馈时深入到群众中去,通过上法制课讲明案情,达到息诉的目的。如二七区齐礼闫乡佛岗村,数十名群众多次联名到市院、市委,举报其村支书冯二补挪用公款20万元,要求依法严惩,声明要不抓冯二补,就要到省里集体上访。市委批示要市院尽快查处并上报结果。市院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发现冯二补私自挪用公款20万元是事实,但用款单位郑州市金刚磨具实业公司是集体企业,且在群众举报前已全部退回,冯二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向市院领导汇报后,考虑到群众对此结果不一定会满意,为防止事态扩大,在向佛岗村民反馈时,改变过去只反馈结果的老办法,由市院控申处长带领数名干警亲自到佛岗村召开群众大会,除反馈案件查办结果外,还给群众上法制课,讲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使群众心服口服。三是联合反馈。对虽经几级复查,多次解释案情,做思想工作,仍然不讲道理,重复、越级上访的,采取上下沟通、口径一致的办法联合反馈,使其放弃幻想,达到息诉目标。四是跟踪反馈。对确有冤情、反映强烈、情绪激动的上访人,因为案件复杂、短时间内确难以结案的,跟踪案件调查进度,适时把案情反馈给当事人,防止越级重复上访。五是协调反馈。对确因案情特殊,争议较大,一时不能下结论的案件,就已查证属实的部分,协调犯罪嫌疑人的主管部门,建议先给予其行政、党纪处分,以平息群众情绪,防止事情扩大。
  (四)、加强指导,负责到底。上级交办的要结果案件有个别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交办案件,承办单位一方面及时汇报,另一方面在得到领导同意后力争当天就转到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向控告人、申诉人解释清楚,指明去向,以免当事人重复到检察院上访。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市院控申处自己办理的要尽快办结,分流到各县(市)、区院的案件也不是一转了之,而是根据要结果案件的急缓情况督办、催办,重点加强指导。1998年初,市院控申处成立了指导组,专门负责对各县(市)、区院的案件指导、督办、协办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具体措施一是加强汇报制度,要求凡是上级交办的要结果案件,办结后必须到市院汇报;二是调阅有关卷宗,提出审查意见,选择案件突破口;三是深入基层指导办案。如郑州市味精厂121名职工联名举报其厂长赵玉娥贪污受贿一案,受理该案后,按照领导批示交管城区院办理,虽多次催办,但因案情复杂,加之该厂已破产,人员分散,取证困难,一个多月后仍无法实质性进展。该厂职工代表情绪激动,多次到市院上访。若处理不慎将会造成严重后果。市院指导组听取汇报,亲自调阅卷宗材料、分析案情,多次接待群众代表,掌握了案件主要证据,选准切入点,终使案件得以突破。最后查明,该厂原厂长赵玉娥、书记赵淑云、会计张冬梅等3人共多领取保险金近10万元;还查出保险公司职工李洪琦、赵宜平、张林等3人在办理该笔保险业务时有挪用公款、贪污受贿行为。李洪琦等3人被移送反贪部门立案查处,赵玉娥等3人被移送公安机关查处(郑州市味精厂是集体企业),案件移送后,由于公安机关进展缓慢,群众又到市院要求督促尽快处理,市院又协助公安机关抓紧调查取证。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逮捕,味精厂职工拍手称快。(摘录2000年《检察简报》第13期)

知识出处

郑州检察志 1986-2003年

《郑州检察志 1986-2003年》

出版者: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版地:2007

《郑州检察志》(1986-2003年)本书全面、客观地记述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1986-2003年工作的发展、变化,对政策制度的制定实施、检察改革、各类案件检察工作的开展及取得的成绩、队伍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进行了史志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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