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李冬林、李江涛、李宝林特大贪污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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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郑州检察志 1986-2003年》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65980
颗粒名称: 四、【李冬林、李江涛、李宝林特大贪污案】
分类号: F832;D92;D926
页数: 1
页码: 166-166
摘要: 1992年1月至2月初,郑州市农业银行中原区支行钢铁路储蓄所代办员李冬林、李江涛与郑州纺织机械厂工人李宝林共谋,利用李冬林、李江涛担任储蓄所代办员职务的便利,骗取、盗窃公款,并由李宝林联系窝藏、窝赃地点。1992年2月13日上午11时许,李冬林、李江涛携带预先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现金内部调拔凭证到郑州市农业银行中原区支行储蓄所,骗取人民币25万元,后又窃取本所库存现金12.6万余元,共计37.6万余元据为己有。
关键词: 李宝林 中原区 李江涛 储蓄所 郑州市

内容

1992年1月至2月初,郑州市农业银行中原区支行钢铁路储蓄所代办员李冬林、李江涛与郑州纺织机械厂工人李宝林共谋,利用李冬林、李江涛担任储蓄所代办员职务的便利,骗取、盗窃公款,并由李宝林联系窝藏、窝赃地点。1992年2月13日上午11时许,李冬林、李江涛携带预先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现金内部调拔凭证到郑州市农业银行中原区支行储蓄所,骗取人民币25万元,后又窃取本所库存现金12.6万余元,共计37.6万余元据为己有。李冬林、李江涛将赃款34万元装入旅行包内,交给由李宝林纠集的同案被告人康梅英(已判刑)窝藏,其余赃款二人携带潜逃。案发后,中原区检察院迅速组织力量追捕,在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下,历时11个月,于1993年元月15日将李冬林、李江涛、李宝林抓获,并追回赃款33.6万余元。此案由郑州市检察院于1993年4月29日起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于1993年6月6日公开进行了审理。认为:李冬林、李江涛、李宝林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李冬林死刑,判处李江涛、李宝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李冬林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1993年9月1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贪污犯李冬林于1993年11月29日被执行死刑。

知识出处

郑州检察志 1986-2003年

《郑州检察志 1986-2003年》

出版者: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版地:2007

《郑州检察志》(1986-2003年)本书全面、客观地记述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1986-2003年工作的发展、变化,对政策制度的制定实施、检察改革、各类案件检察工作的开展及取得的成绩、队伍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进行了史志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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