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罚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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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克孜勒苏农村信用社年鉴 2014》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63428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罚则
分类号: F832;F239;F426
页数: 1
页码: 228-228
摘要: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任何一条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要求联社综合办公室、审计部门定期不定期采取现场检查和抽看监控录像的方式对网点(部门)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违反优质文明服务规范的行为要进行记录。要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按季对处罚情况进行通报。
关键词: 会计主管 责任人 综合办公室 社主任 优质文明服务

内容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任何一条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要求联社综合办公室、审计部门定期不定期采取现场检查和抽看监控录像的方式对网点(部门)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违反优质文明服务规范的行为要进行记录。要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按季对处罚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十五条 对发生客户投诉的,视影响及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会计主管、社主任处以200~1000元罚款,如发生同一个服务人员被客户2次投诉的,除对责任人、会计主管、社主任处以200~1000元罚款外,对有关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年末取消评先资格。

知识出处

克孜勒苏农村信用社年鉴 2014

《克孜勒苏农村信用社年鉴 2014》

出版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克孜勒苏农村信用社年鉴》(2014)旨在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1市3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概况、主要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党群工作、网点建设等诸方面的基本情况,为业内和社会各界提供翔实可靠的信息资料,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服务,为金融业繁荣发展服务,为广大读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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