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问责基本标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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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克孜勒苏农村信用社年鉴 2014》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6339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问责基本标准
分类号: F239;F426;F275
页数: 3
页码: 215-217
摘要: 第十三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风险程度,参照以下标准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关键词: 案件防控 管理人员 负责人 第一责任人 分管负责人

内容

第十三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风险程度,参照以下标准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分支机构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
  分支机构发生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分支机构发生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含)责任性案件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市联社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
  市联社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含)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三)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造成风险、损失的程度,相应追究上级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管理、监督检查条线人员责任。
  发生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含)责任性案件的,市联社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条所指案件,均为发生的新案。
  第十四条 对于案件负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及发现案件故意隐瞒不报的,市联社直接将问题责任人上报自治区联社,自治区联社可视情节轻重,建议银行业监管部门给予取消一定年限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处分。
  第十五条 在追究市联社理事长、主任和分管主任的责任时,应首先追究该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在追究上一级机构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时,应首先追究相应下级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市联社辖内发生案件,应比照对分支机构主任的处理标准追究审计人员的责任。对于审计工作不认真、不到位,应发现经济案件而未发现、发现经济案件不如实报告的,应追究审计部负责人和有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对于审计人员发现并报告的案件线索或违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应追究该机构理事长、主任和分管主任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因案件查处力度不够、责成和督促整改不到位而导致案件风险和损失增加或再次发生新案的,应追究案件检查、处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联社发生外部侵害案件(诈骗、抢劫、盗窃等),该机构及人员存在违规或过失的,比照以上条款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存在违规或过失并发生人员伤亡的,从重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市联社因案件形成资金风险的,相关案件责任人员必须尽力挽回资金损失。确定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必须严格按照“一案四问责”和“上追两级”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案件造成的风险和损失严重的;
  (二)市联社及分支机构屡屡发生同质同类案件,年度内发生案件2次以上的;
  (三)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四)对发现的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
  (五)决策、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对上级机构或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采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
  (七)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八)发生案件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九)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十)案件引发支付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
  (十一)由于提名、举荐不当,人事管理部门考核失实,用人失察、失误,造成“带病”提拔形成严重后果,或把不良行为人安排到重要岗位等,引发案件风险的。
  第二十三条 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作从轻处罚;对尽职尽责,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以不予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涉案资金数额较小且未造成损失的;
  (二)通过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进业务管理、加强审计检查及采取得当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和暴露案件的;
  (三)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曾主动向上级部门或上级领导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四)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发后及时报告,并积极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
  (六)在暴力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七)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其他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第二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见且有记录的。
  第二十五条 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的,2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二十六条 市联社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市联社应当作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市联社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知识出处

克孜勒苏农村信用社年鉴 2014

《克孜勒苏农村信用社年鉴 2014》

出版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克孜勒苏农村信用社年鉴》(2014)旨在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1市3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概况、主要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党群工作、网点建设等诸方面的基本情况,为业内和社会各界提供翔实可靠的信息资料,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服务,为金融业繁荣发展服务,为广大读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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