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赏罚分明才能调动屯垦军民的生产积极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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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民族团结教育读本》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62375
颗粒名称: (五)赏罚分明才能调动屯垦军民的生产积极性
分类号: F426;F127;F832
页数: 1
页码: 88-88
摘要: 清朝在新疆屯田,奖罚分明,标准客观,具体可行。如乌鲁木齐兵屯规定:绿营屯兵每年纳细粮12~15石(720~900公斤),不奖不罚;纳粮15石(900公斤)以上,管屯官议叙(记功),屯兵赏1个月盐菜粮九钱;纳粮25石(1500公斤)以上,管屯官加倍议叙,屯兵赏两个月盐菜银1.8两;纳粮不到12石(720公斤),管屯官罚俸1年,统辖官罚俸6个月;纳粮不到10石(600公斤),管屯官降一级调用,统辖官降一级留用。
关键词: 重要原因 清代新疆 利害相关 奖罚分明 乌鲁木齐

内容

清朝在新疆屯田,奖罚分明,标准客观,具体可行。如乌鲁木齐兵屯规定:绿营屯兵每年纳细粮12~15石(720~900公斤),不奖不罚;纳粮15石(900公斤)以上,管屯官议叙(记功),屯兵赏1个月盐菜粮九钱;纳粮25石(1500公斤)以上,管屯官加倍议叙,屯兵赏两个月盐菜银1.8两;纳粮不到12石(720公斤),管屯官罚俸1年,统辖官罚俸6个月;纳粮不到10石(600公斤),管屯官降一级调用,统辖官降一级留用。1760~1777年,乌鲁木齐屯18年,得奖6年,不奖不罚8年,被罚4年。
  为了鼓励民屯户早交税粮,规定:“于8月内全完者,赏3钱重银牌一面;9月内全完者,赏2钱重银牌一面;10月内全完者,赏1钱重银牌一面;11、12月内全完者,毋庸置议。”(《乌鲁木齐政略·户民》)这些制度,与官兵经济利益挂钩,上下牵制,利害相关,行之有效,长期实行。这是清代新疆屯民不散,效益较好的重要原因之一。

知识出处

民族团结教育读本

《民族团结教育读本》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05

《民族团结教育读本》是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国家重点课题——“整体构建德育体系深化研究与推广实验”的高职学段研究成果。书中对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新疆地方史和无神论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挖掘,既保留了传统教材中的精华,又打破以往的框架,推陈出新阐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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