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民族团结教育读本》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62375 |
颗粒名称: | (五)赏罚分明才能调动屯垦军民的生产积极性 |
分类号: | F426;F127;F832 |
页数: | 1 |
页码: | 88-88 |
摘要: | 清朝在新疆屯田,奖罚分明,标准客观,具体可行。如乌鲁木齐兵屯规定:绿营屯兵每年纳细粮12~15石(720~900公斤),不奖不罚;纳粮15石(900公斤)以上,管屯官议叙(记功),屯兵赏1个月盐菜粮九钱;纳粮25石(1500公斤)以上,管屯官加倍议叙,屯兵赏两个月盐菜银1.8两;纳粮不到12石(720公斤),管屯官罚俸1年,统辖官罚俸6个月;纳粮不到10石(600公斤),管屯官降一级调用,统辖官降一级留用。 |
关键词: | 重要原因 清代新疆 利害相关 奖罚分明 乌鲁木齐 |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05
《民族团结教育读本》是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国家重点课题——“整体构建德育体系深化研究与推广实验”的高职学段研究成果。书中对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新疆地方史和无神论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挖掘,既保留了传统教材中的精华,又打破以往的框架,推陈出新阐明观点。